3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嘉兴大定投资与国融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嘉兴大定投资请求判令国融证券、中银律所、国友大正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债券投资损失合计1430万元。

嘉兴大定投资认为,公司通过私募债券基金购买宁夏远高实业集团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5.3亿,后因宁夏远高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购买债券遭受损失。而国融证券等三被告作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嘉兴大定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银律所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