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20年12月24日22时许,周立谟酒后驾驶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中山街石幢环岛东侧时,与蒲某驾驶的蓝色波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波罗牌轿车内蒲某等5人受伤。经认定,周立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立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9mg/100m1。周立谟后被民警查获。

周立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曾利城律师解答:

周立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周立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周立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曾利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