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邑县司机苏某驾驶轿车,在成温邛快速路行驶时,将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男子肖某撞倒。肖某倒地后,被后方一辆开来的轿车碾压,肖某当场死亡。而肇事的苏某还找人顶包,但被警方查获。2022年3月,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

男子苏某家住四川大邑县。2021年7月7日7时,苏某驾驶轿车从成都市双流区出发,沿成温邛快速路往邛崃方向行驶。9时36分许,苏某驾车行驶至大邑县处往右变更车道过程中,未发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肖某,车右前部与肖某相撞,致肖某倒地。

之后,肖某又被右侧同向行驶至此的客车右前车轮碾压。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肖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让车主黄某某到现场为其顶包。经鉴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速度为84km/h-90km/h。经认定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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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苏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接通。苏某于2021年7月9日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2022年2月28日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人民币60000元。

四川大邑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其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法院一审判处起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