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陕西省安康市,时年27岁男子蔡某,认为自己患病时日不多,加上母亲整天唠叨管束他,因此便对生活无望,产生自杀轻生念头,同时考虑到父母之间关系紧张,怕自己自杀后父母无人照管,竟狠心将父母杀死。2022年3月9日,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蔡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蔡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两个月前,蔡某因为身体不适,先后到旬阳县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及十堰市太和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肺下叶少许纤维化病灶。蔡某自认为所患疾病无法治愈,自己所剩时日不多,加上母亲小玲(化名))整天唠叨,对他的严管束缚令他极度不满,烦躁不安,为此情绪低落,思想压力增大,对生活无望,便产生自杀轻生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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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父母之间关系紧张,整日吵闹不休,生活艰难,自己自杀后父母无人照管,就决定将父母杀死安埋后自杀。案发当晚8点左右,蔡某趁父母熟睡的机会,进入母亲小玲的卧室,双手掐住小玲脖颈,又将小玲拖拽到地上,踩踏小玲胸、背部等处,直至小玲死亡。

随后蔡某进入父亲小军(化名)卧室,从床头柜下取出一把砍柴刀,朝小军脖颈猛砍一刀,并用刀在伤口处来回切割,直至小军死亡。第二天上午,蔡某将他杀害父母一事告知叔父,下午5点左右,蔡某叔父进入小军家,发现小军夫妇遇害,就联系村干部到场查看并报警,蔡某在当日下午6点左右,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蔡某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蔡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蔡某有自首情节。蔡某在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虽没有明确说明自己做的事情,但说他不想活了,让把他带走之类的话,包括给他侄子宁某发送他在做恶、报警等信息。第二天将杀害父母的事情,告知叔父,叔父查看现场后叫来村支书、村委书等人报警,整个过程蔡某从始至终都在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没有反抗,属于自动投案情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蔡某经鉴定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蔡某犯罪动机是因为他自身患病,并且精神状态抑郁症发作,而作出了杀人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对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蔡某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蔡某的家族有精神疾病,也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请求法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蔡某从轻处罚。

蔡某叔叔说道,案发前3个月,他发现蔡某生病精神有些不正常。他女儿也说蔡某近期经常说疯话,老说自己活不成。案发前半个月,蔡某精神病更加严重。案发当日中午,他路过蔡某家门口,看蔡某家关着门,不见他大哥小军和大嫂小玲。他回家后蔡某到他家玩,他招呼蔡某喝水,蔡某端着茶杯小声说自己杀了父母,说母亲该死,父亲不该死。

他想蔡某有精神病,就嚷蔡某胡说,并劝蔡某吃药休养,蔡某没吭声。后来蔡某问他要纸和笔,他在家找到一个黑色皮质笔记本和一支笔递给蔡某,蔡某在笔记本中间一张空白页写了一句,说他想去香坪山,将笔记本推给他看,他问蔡某之前去他女儿家,为何不去香坪山,蔡某没吭声,蔡某又在空白页写的那句话后面,写了做实验三个字,他看蔡某写的内容,以为是有病乱写的。

蔡某又在下面一行写了几个字,说他中毒了,他也没吭声,蔡某坐了一会儿离开他家。之后蔡某一直坐在自家门前的一堆石头上发呆,他想着蔡某说的话,问蔡某父母在哪,蔡某说了声在。他将蔡某家卧室窗户推开了一点,看他大哥睡的床上放了两床被褥,感觉床上没人,以为小军午睡起床了,便没在意。

下午4点40分,他出门准备锄草,看蔡某在门前喝冷水,他问蔡某父母午睡起来没,蔡某说中午跟他说他杀害父母的事他不信,让他进屋看。他看大门敞开,便进入小军卧室,看见床上被褥捂得严实,他揭开被子,看见小军光着身子面朝墙侧身躺着,右侧脖子上一道十几公分的伤口,伤口已经裂开,血变黑凝固,人已经死亡。

他进入大嫂小玲卧室,看见小玲趴在地上,一只手在身下,一条腿在跪着,半边脸挨地上,像挣扎过的迹象,人已经死亡。他立即退出房间到周围叫来邻居等人,后来门前人越来越多。组长到场后,联系村支书报警,民警将蔡某带走。

案发前一天下午他从镇安回来,当天下午蔡某也从镇安回来,但他们没有一起走。他回到家里做了一点饭吃,吃完饭坐着休息时蔡某到他门上,他问蔡某吃饭了没有,蔡某说没有吃,他就给蔡某下了一碗饺子,但蔡某只吃了几个,说不想吃,然后一起在睡房看了几分钟电视,蔡某就离开了。

蔡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前两个月,他感觉胸闷、颈椎不舒服,在村卫生院检查出肾积水,医生建议他去县医院。他在旬阳县医院检查出肾结石,进行碎石治疗后回家仍胸闷,提不上气。他又去安康市中心医院,检查出肺炎和胃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效果不佳,他又到陕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检查出慢性肺炎。从西安回家后过了几天,他到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检查,检查出左肺下叶少许纤维化病灶。

他知道检查结果后,觉得病情严重,治不好,后来自己上网搜索疾病情况,看网上介绍的很严重,难以治愈,他的思想压力非常大,感觉生活无望,活不了多久。案发前几天他感觉自己像患有抑郁症,时而清醒,时而烦躁。加上他母亲小玲爱唠叨,父母二人经常争吵,他想自己生病了,父母每天要照顾他,以后他们不在他无法生活,想着活着没意思,便产生杀害父母后,自己再跳河自杀的想法。

案发当晚8点左右,他当时心情烦躁,便到母亲小玲睡的房间,小玲身穿蓝色带红花的长袖上衣和黑色健美裤,侧身面向墙躺在床上睡着,他走到床边,从后面双手掐住小玲的脖子用力掐,小玲醒来抬起头喊了两声救命,双脚乱蹬使劲摆头,他掐住脖子约三十分钟,看见小玲还有气,便将小玲从床上扯滚到地上,在小玲胸前踢了两脚,又在背上踩踢了几下,他摸小玲的脖子见没有出气,便捡起母亲小玲蹬掉在地上的粉红色床单盖在身上。

掐死小玲后,他出门在公路上转了一两个小时,后来返回家中进入父亲小军的卧室。他见父亲小军盖着红色被子,侧躺在床上面向墙睡着了,便从床头柜底下拿出一把普通木质手柄的砍柴刀,对着小军颈部砍了一刀,小军的脖子当时便流血了,但血流的比较少,他又将砍柴刀对准伤口来回割了两下,他用刀砍小军时,小军应该是在熟睡中,没有任何挣扎,后来他摸父亲小军后背冰凉,没有心跳,便用床上的被子盖住小军,把砍柴刀放到床头柜下的地面上。

他当时大脑一片空白,神经错乱,出门在公路上下跑,后来又骑他的黑红色宗申牌轻骑摩托车,从他家沿公路往小河方向走,走到离家大概两公里的地方,又骑车回家将车放在道场,回家在床上躺了两小时天就亮了。期间,在第二天2点左右,他打110报警,但当时没打通。天亮他起床后关着大门,又在门前公路上晃悠。

7点左右,一个老汉来找小军,他谎称小军上坡干活没在家,老汉便走了。后来又有人到他家找小军干活,他也谎称小军上坡干活了,对方便走了。之后他去找叔叔,在叔叔家对他叔说他母亲该死,父亲不该死,但并没说他杀害父母的事情,还在他叔叔一个笔记本上写有几个字。当天下午5点左右,他叔叔从他家门口经过,没看见他父母,便进他家查看,发现他杀害父母的事便报警了。

他杀害父母后不敢靠近尸体,所以没有埋葬。他和父母没有其他矛盾仇恨。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有给侄子的信息,信息的意思是他当时把父母杀害了,他在做恶。他杀害父母后,到邻居家门口见邻居一楼一间卧室灯还亮着,便敲窗户喊叫说找点水喝,邻居的女儿说父母没在家,他便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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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蔡某趁他父母熟睡的机会,用手掐他母亲小玲的颈部,后又持刀砍切他父亲小军的颈部,导致二人死亡,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经鉴定,案发时蔡某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蔡某因为患病胡乱猜想,持刀杀害父母,导致二人当场死亡,蔡某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鉴于蔡某作案时控制和辨认能力减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可对蔡某从轻处罚。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