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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一种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一起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种,是一方要离,但另外一方不同意,坚持要离的一方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由法官判决离婚(法官当然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实践中遇到太多想离婚但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咨询者,所以我在这里有必要啰嗦两句)。

什么情况下,法官能判决离婚呢?

能判决离婚的条件有三种(满足其中任何一种即可判决离婚):一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二是一方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不需要离婚);三是首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

后面两个条件非常好判断,基本都是刚性的。比较麻烦的是第一种,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五种情况可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五种,其实不能算作是一种情况,它是其他很多种情况的兜底概括,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认定(ps:给权力寻租开了一个口子)。

夫妻一方出轨,无法协议离婚的,另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上一段的叙述,答案是否定的。出轨,要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地步,才可以判决离婚,一般的出轨是不能的。

于国人而言(注意,他国人不一定),出轨对另外一方的感情伤害是很大的。那法律为什么不把出轨纳入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中呢?

这个问题,我结合另外一个问题一起回答。另外一个问题:一方出轨,另外一方能要求赔偿吗?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况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ps:与判断感情已破裂的情况大部分重合)因此,也不能仅因出轨而判决赔偿。

出轨,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可以判决离婚、可以判决赔偿呢?

私以为,性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法律即使不予保护,但也不宜阻碍。一方出轨,即一方享受其他性权利,处分的是自己的身体权(还包括精),其行为并没有作用于夫妻另外一方,换言之,其行为不可能伤害到夫妻另外一方。至于另外一方自觉得受到了伤害,这是自身观念作祟(只有把一方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才会有受伤感——至少国人如此)。因此,不予赔偿是合理的。

结婚,是灵与肉的结合,夫妻彼此双方应当忠诚(这法律有写,本人附议),一方出轨,本人认为,不赔偿,但也应当准许离婚(注意,这是本人观点,法律的观点是不准离婚)。结婚,是两个人愿意,但当其中有一个不愿意了,就应该离婚——这道理不难理解吧?因此我甚至推崇“一方要离就能离”的离婚制度。至于法律为什么不把出轨纳入准许离婚的条件中,我猜大概是因为现如今出轨的太多了,怕因此离婚的也太多,有碍社会安宁吧。

看了一下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出轨可以判决离婚的国家或者地区有:台湾(之前台湾还有“通奸罪”,去年废止了);日本;法国。不许离的,目前还没有看到。(只看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此例子不具有统计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