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类型有三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最特殊的一种则是宅基地。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不断转移,在农村出现了一大批,户口已经迁出的“原住民”。

然而现实案例,却给这部分人敲响了警钟。此前小张及其父母,将户口迁离了湖南老家,之后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经协商后,交由同村的王某翻建新房。如今小张的父母已离世,小张想要回村建房的申请,却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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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来看,小张作为原来的村集体成员,完全有资格回村自行建房。可是,现阶段宅基地的管理政策,与之前已经有了很大变动。另外,很多户口迁出的农村居民,对宅基地的继承仍然存在误解,而这种情况,很容易让这批人,在接下来的乡村改革中吃亏。

农村宅基地继承的变动,不只是“户口不在村、房倒宅子没”?

按照现行的法律要求,宅基地作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居住的特殊用地,其使用权的归属,已经与本村集体户口进行了挂钩。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人,必须满足“同址同村”的条件。

因此,虽然国家此前已经承认户口迁出的农民子女,依然可合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其户口已经迁出的事实,让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建立在“同址同村”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地随房走”的基础上,从而造成“户口不在村、房倒宅子没”的情况。

与此同时,有关宅基地的继承,还有两个很重要的变动。一个是血缘关系,不一定能决定继承,宅基地和地上农房的继承者,可以是血缘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另一个是“一户多宅”的认定范畴,不包括继承原因。

为何?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除了顺位继承外,还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继承。比如,除子女外的第三方赡养了老人,那么老人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宅基地和农房赠予对方。而国家也已经承认,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合法,不属于违建范围。

总的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于户口迁出的农民子女而言,必须保证地上房屋不倒塌,才能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否则“房倒宅子没”。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一定顺位继承,血缘已经不再是继承的唯一条件。此外,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也不违法,但最好提前立遗嘱,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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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宅基地才会成为年轻人的返乡后盾?

无论是从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来看,还是从资本的投资方向来看,接下来,农村的改革和发展,都将作为国家下一步的发展重心。而近期鼓励年轻人返乡创业的信息,也开始增多起来,这就是一个信号。

不过,年轻人返乡创业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自己的居住问题,毕竟很多年轻人还是希望年老之后,能够回到出生的地方养老。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是否要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对户口迁出的农村年轻人的限制,让其拥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才能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除此以外,国家此前已经建立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渠道,而且部分地区还推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异地拍卖活动,目的都是为了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产,为社会投资提供必需的土地资源。

然而,目前在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着一种怪象,那就是部分农房和宅基地已经长期闲置,但农民和投资者缺乏一个相互信任和双向保障的平台。因此,进一步扩大宅基地使用权异地拍卖的范围,让多方参与、公平竞争,进而为返乡创业提供更多的用地支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农民及其后代应该注意什么?

农民及其后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包括自行出租或异地拍卖),只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彻底买断”的做法并不合法。另一个是接下来农村建设将快速推进,无论是“合村并镇”、还是统一的宜居型农房建设,保障利益的前提是农民已经对宅基地和农房进行了确权,因此建议农民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