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吉林省和龙市,女子小花(化名)和男子寇某是情侣关系,后来小花因为寇某结识其他女性而怀恨在心,便拿着刀去找寇某,当亲眼目睹寇某与女子小玲(化名)发生男女关系而加深愤怒,便用刀将寇某和小玲捅伤。2022年3月8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花,汉族,住和龙市。小花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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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花与寇某是情侣关系,二人交往十年后,小花因为寇某与其他女性交往而怀恨在心。2020年案发当晚9点左右,小花以杀人为目的,随身携带折叠刀,非法侵入和龙市某某新城寇某、小玲的住处后,藏匿在房屋二楼缓台处,等待寇某归来。当日0点左右,小花目睹寇某、小玲回家后发生男女关系,随即脱鞋,从窗户跳入卧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寇某的后背三下,刺伤小玲的腹部一下。

在伤害过程中,小花手中的刀因为寇某反抗掉落在地,小花又拿起事先放置于屋内的另一把尖刀攻击寇某,致使寇某的腹部、肩膀、手臂受伤。寇某在反抗过程中,用拳头击打小花的头部,导致小花倒地后,趁机与小玲逃离现场。案发后,小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小花的辩护律师认为,小花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小花是初犯、偶犯,并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寇某诉称,因为小花用刀捅伤他的行为,使他住院治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所以请求判令小花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万5千余元。小玲诉称,因为小花用刀捅伤她的行为,使她住院治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所以请求判令小花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余元。

寇某说道,他跟小花是一起搭伙过日子的,他俩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但是因为他之前一直没有跟前妻办理离婚手续,他们没有领结婚证,他俩不在一起生活2年多了。他跟前妻是两年前离的婚。案发当晚,他跟现在的对象小玲,在外面跟朋友喝酒后,第二天凌晨回家。

他俩发生完男女关系之后睡着了,睡觉时他感觉后背有被刀扎的感觉,他醒来发现有人骑在他身体上,用刀开始扎他,他就开始反抗,一拳把她打倒在地。他打开灯之后,发现是小花,小花还依旧攥着刀朝他扎,他抓着小花的两只手来回摆脱,用拳头把小花打倒之后,小花就没有起来,然后他就穿着拖鞋,带着小玲赶紧从家里跑了出来。到了医院以后,他才知道小玲也被扎了。

小花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晚9点左右,她去位于和龙市某某新城,找寇某谈他俩的感情问题,发现寇某没在家。之后,她在二楼缓台上呆了两个小时,之后寇某和小玲回来,发生了男女关系,她就用刀连续捅了寇某后身几刀,寇某站起来抢她手里的刀,寇某把刀抢过去并扔在地上,她接着去厨房水池里,拿起准备好的另一把刀,她刚拿到第二把刀时,寇某也跟着她过来了,于是她又往寇某的前身部位捅了几下,寇某就用拳头打了她的头部和脸部,她就倒在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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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她从窗户跳到二楼缓台出来,她骑着电动车到了和龙市某某小区后山,给她邻居栾某,马某打电话,说了她把寇某捅伤的事情。打完电话她就喝了药,躺在苞米地里。天亮后,她就往火车站方向走,路上看到一辆车,她就借了他们的电话给栾某打了电话,告诉栾某她所在的位置,没过多久警察来了,把她给带到医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花在故意杀人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小花有自首情节,可对小花从轻处罚。鉴于此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小花的犯罪行为,给寇某、小玲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寇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6千余元,赔偿小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