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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成为了公安机关近年来打击的重点对象,尤其是2020年10月开始在公安机关开展的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断卡”集中收网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很多人都会有疑问,如果确实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实施了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的支付结算行为,构成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能被判处缓刑吗?

笔者认为: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即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说明该罪名符合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

其次,在符合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下,还需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必要条件。当然,这里法条明确规定的是,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符合这四个条件了,也不意味着就肯定会判处缓刑。

那么,除了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会被判处缓刑呢?笔者梳理了近百例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例,从中总结出了部分能够被判处缓刑的条件,以供参考:

1、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

案例1:被告人柏某、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2: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3:被告人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例4:被告人苗某、马某、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关司法局调查评估,均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

2、在满足第1个条件的基础上如果公诉机关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的机率更大。

案例5: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建议适用缓刑。

案例6: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建议适用缓刑。

案例7:被告人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建议适用缓刑。

3、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案例8:被告人周某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例9:被告人王某系怀孕妇女,且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10:被告人代某现处于哺乳期。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

案例11:被告人赵某的儿子未满1周岁,还处于哺乳期,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4、系在校学生,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12:被告人黄某系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缓刑。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案例13:被告人孙某为在校学生。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案例14:被告人马某系初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5、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例15: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经评估对其居住的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公诉机关亦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另外,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因为该罪刑期在三年以下,所以就具有争取取保候审的很大空间。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一方面尽力在刑事拘留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的申请,争取取保成功。如果无法成功,也应及时在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的7天黄金时间内向检察官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争取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果错过这个时期,后期取保、缓刑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如果你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搜索“要永辉律师”,与要律师直接联系、咨询。

作者:要永辉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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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