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兴文县,在一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建筑工人在三楼楼顶进行抹灰作业时,不慎从楼顶坠落身亡。事后,相关负责人均被抓获归案。2022年3月7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袁某,1991年出生,中专文化,男子杨某,1980年出生,小学文化,两人都是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都是农村居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兴文县。袁某、杨某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均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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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黄某、陈某挂靠兴文县某兴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承建某泉安置点建房项目工程,某兴公司以每平方米1000余元的造价获得该项目工程,工程量共计4万4千余平方米。后来黄某、陈某将该工程项目,以每平方米900余元的价格,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袁某,袁某又以每平方米300余元的价格,将其中50余栋楼房的劳务承包给杨某修建。

袁某、杨某在该项目进场承建后,没有按建筑施工高出作业安全技术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防护。事发当日,工人姚某、叶某和陶某某对安置房三楼楼顶抹灰施工作业时,陶某某从楼顶上滑下坠落到地面死亡。事后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68万余元。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经过调查和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另查明,杨某得到某泉安置点建房项目进度款后,没有及时支付给该项目的民工,工资共计19万3千余元,兴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杨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袁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从宽处罚。

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杨某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发生工人死亡事故,是杨某没有完善安全设施所致。杨某施工场地虽有隐患,但是整改了的。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额只有9万余元,3个班组的欠款是劳务分包的结果,不是工人工资。并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也认可案件事实,属于认罪认罚,请求对杨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科处刑罚。

陈某说道,黄某和他挂靠兴文县某兴公司,合伙做麒麟乡某泉安置点建房项目,兴文县某兴公司在竞争性谈判中,以1000余元一个平方米中标,共有3万8千多个平方,项目总金额4000万元。项目动工时,黄某负责钱这一块,他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工程结束时总共修建了4万4千多个平方。

这个项目的管理人员有他、黄某、袁某、杨某等8人,工人死亡的事他听说过,因为当时没有在现场,不清楚细节,听黄某说赔了60万元左右,加起费用一共用了80万元左右。项目部的相关资料,他们放在某城一品楼底下停车场,现在找不到了。

杨某被捕后供述,他在修建某泉安置点时,一个叫陶某某的工人,从某泉安置点挨着河边的三楼斜屋面上摔下来死亡。在工地上摔死了一个人,当时赔了68万余元,闫某他们全部扣他的劳务抵这个赔偿款。施工过程中,有施工方的两个人,有监理公司的监理负责安全生产,他只负责劳务。没有人教或者指导他安全网的要求,他也不清楚临边作业的要求,整个工地上施工的人都没有证件,他不清楚施工中的防护是否到位。

项目部要检查他们的安全设施,因为安全网没有到位还被罚过款,他也是按照整改要求做了的。他在兴文县麒麟苗族乡某坝水库安置点、某寨安置点等工程项目,拖欠了农民工工资,但有些是存在争议的。他在某泉安置点亏本了,付不起民工工资了,就到广东去打工去了,电话号码也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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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袁某作为某泉安置点项目工程负责人,杨某作为劳务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劳动安全事故,他们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袁某、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他们的罪行,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袁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