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男子刘某平因为和朋友奚某为AA制结算餐费的问题产生矛盾,刘某平扬言要撞死奚某。此后他驾车找到奚某,追撞其致其受伤。此后又连撞多车。2022年3月,刘某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六年九个月。

刘某平,37岁,家住辽宁本溪。本钢保卫中心员工。

案发当日9时许,刘某平与朋友奚某在微信群中因“AA制”结餐费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双方互相辱骂,刘某平遂在微信群中扬言通过驾驶机动车撞死奚某的方式进行泄愤,并约定当日16时许在本钢三号门见面。

16时许,刘某平为实施报复行为驾驶丰田奕泽CHR白色小客车行至本溪市平山区“本钢三号门”附近路段,遇到奚某之后刘某平驾驶的车辆以77km/h的速度撞向奚某及奚某停放于路边的摩托车,由于撞击力过大导致刘某平车辆侧翻又将正在倒车的潘某驾驶的车辆撞损,周边停放的车辆又因车辆侧翻的影响受到不同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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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奚某被送医进行治疗。刘某平被抓获归案。经医院诊断,奚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枕顶部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骨和右侧枕骨多发骨折、多发头皮血肿、颈部外伤、颈髓损伤,肝功能不全。经鉴定,奚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躯干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肢体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5905元,其中多辆车受损。

警方在微信群中发现了两人争吵的过程。其中刘某平对奚某表示“我敢拉你一起死”、“直接80迈怼你”“撞死了赔个10万吊销下驾照就完事了”“4点3号门等我,看我撞个死狗,欢迎大伙围观”等言语,此外刘某平将被害人奚某撞倒后录制视频上传到该微信群。

奚某的朋友孟某说,其与奚某、刘某平是同学也是好朋友。其有一个共同的微信群,群里除了三人还有多位关系较好的朋友,平时在群里聊天、组织聚会,

当日12时许,其睡醒看到微信群里有很多未读消息,其阅读发现奚某和刘某平是因为吃饭结账的事吵了起来,刘某平骂奚某是狗,奚某反骂刘某平,两人互相骂了很久,之后刘某平在群里表示定在下午4点本钢3号门门口直接80迈开车撞奚某,让大家看他撞死“狗”,同时让大家来围观。

当时孟某便给刘某平打电话对他说,“你别以为你是卖保险的你就能开车去撞人”,但是刘某平表示非得教育教育奚某,之后其又给奚某打电话让他别与刘某平见面,但是奚某表示刘某平不敢开车撞他,这个时候刘某平在群里发了个小视频,视频显示他在开车从团山加油站方向本钢3号门行驶,并且一边开车一边说“等着马上到”。16时许,刘某平又往群里发了奚某闭着眼睛躺在地上的视频。事后其看了警察出示的刘某平驾驶的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视频里当奚某出现的时候刘某平就加速,当时奚某的摩托车停在马路牙子上,奚某靠在摩托车上,刘某平开车直接撞向奚某和他的摩托车,把奚某和他的摩托车都撞飞了。

群里的另一人李某证实:前一天晚上群内9人在彩屯一饭店聚餐后,当时程某垫付的饭钱,大家定的是AA制,第二天程某告诉每人应该拿66元,同时表示孙某不用拿钱,于是其将钱通过红包形式发到了群里,刘某平在群里跟程某说群里9人怎么按8个人算,程某回复说孙某是女的,不用拿钱,奚某就对刘某平说你怎么就差这几个钱,偏得给女的算进去,刘某平听了之后就跟奚某开始吵了起来,后来双方骂的越来越凶,其就退出了微信群。

本溪平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刘某平不服上诉,称刘某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平撞击摩托车,未撞到被害人;刘某平家属积极赔偿。请求减轻处罚。

本溪市中院二审认为,刘某平因琐事与被害人奚某产生纠纷遂产生杀人之念,故意驾车撞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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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刘某平以“我敢拉你一起死”“直接80迈怼你”“撞死了赔个10万吊销下驾照就完事了”“4点3号门等我,看我撞个死狗,欢迎大伙围观”等言语扬言开车撞击被害人奚某。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鉴定意见可证刘某平驾驶车辆发现奚某后加速奔向奚某,向停放于奚某身前双轮摩托车及奚某进行撞击,由于撞击力过大导致刘某平车辆侧翻又将正常倒车的潘某驾驶的车辆撞损,周边停放的车辆又因车辆侧翻的影响受到不同的损伤。综合考虑本案起因及刘某平开车撞人的具体过程,应当认定其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有预谋地驾车提速冲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