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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取消醉驾入刑。

这里,老李是坚决反对的:坚决反对取消醉驾入刑!

这件事情既然被拿出来说,那就表明有需求,咱们就把双方的观点、看法摆出来,理性的讨论讨论。

朱列玉律师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观点如下:

1、酒驾、醉驾入刑十年来,酒驾、醉驾案例的占比数量,在违法犯罪中占了70%,没有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2、认为醉驾入刑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简单来说,就是他认为醉驾入刑太重了,让醉驾当事人丢了工作,让当事人子女工作也受一定的影响。

那么在取消醉驾入刑后,朱列玉律师认为最好的,遏制酒驾的方法是什么呢?

他认为应该加强行政处罚力度,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力度,达到类似刑罚的效果,但同时可以让法律多一份温情,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让我们依次来反驳朱列玉律师的观点。

01

首先,朱列玉律师认为酒驾、醉驾案例的占比数量,在违法犯罪中占了70%,没有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这是错的,为什么呢。

评估某法律实施的效果和作用,应该看这条法律在实施后,是否降低了对应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看该犯罪行为,在所有犯罪案件中的占比。

根据公安部的数据,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

这表明,醉驾入刑,这条法律极大的震慑了醉驾行为的发生。效果非常好!

而醉驾造成的案件,2020年的数据是28.9万件,占总犯罪案例的70%,这个案件数量高,只能表明对于醉驾入刑的宣传不够深

为什么现在还有这么多醉驾的案例,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醉驾要入刑,宣传的不够深呢?

因为机动车驾驶员太多了,2021年全国汽车保有量是3.02亿辆,汽车驾驶人为4.44亿人。

问一下在座的各位,不上网查的情况下,什么是醉驾,什么是酒驾,标准是多少?

各位有几个人能答得上来?

现在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醉驾入刑的宣传!

02

再来反驳朱列玉律师认为醉驾危害性不大这一点。

相反,醉驾造成的危害性实在是太大了!你驾驶的是汽车,在处于醉酒的情况下,汽车在你手中,是可以杀人的工具。

醉驾极易造成人员的伤亡,现在打架,扇别人一巴掌,都有可能造成个轻伤,吃刑事官司。

结果你说醉驾后果不严重?醉驾还比不过别人的一巴掌,比不过打架斗殴造成的后果?

汽车,总重量接近1吨,不管蹭到哪里,轻则让人破皮断骨,重则让人丢掉性命。

而至于造成财产损失,简直是太容易了,汽车一旦失控,不管往哪里,轻轻一蹭,也是一毁一片。

03

最后再反驳朱列玉律师认为加大行政处罚能遏制酒驾这一点。

拜托,刑事处罚,坐牢都不能让有些头铁的人放弃;你觉得,加大行政处罚,多罚点钱,可以遏制的了别人吗?

对有些人来说,那些行政处罚,关几天,罚钱,根本不够看的。

当初立法规定醉驾入刑,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对醉驾的处罚无法取得好的效果。

必须要让人疼起来,他才知道害怕。

而至于朱律师认为的,让法律多一份温情,在醉驾入刑上面,也做了相应的考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明确指出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条,就给部分确实轻微的醉驾行为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法律,在规定的范围内,更温情,更有针对性。

04

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无下无有也。

法律是用来管制事情的,事情是用来显示功效的。法制的设立如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能办成事情,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如果包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不遇到困难的法制,没有害处的事功,天下是没有的。

所以,不能因为事情有不好的方面,就放弃这项事业;更重要的,是要懂得事情带来的权衡得失。

法律条文必须要与时俱进,但法律,是倡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磐石,不能轻易动摇。

法律,只会惩戒那些违反它的人。

只有加重对喝酒开车司机的惩罚,加大对喝酒开车造成后果的宣传,才能最终减少醉驾的发生。

永远要记得:不管什么时候,决定权都在自己手里,可以选择不喝酒,也可以选择不开车。这样一来,就永远不会醉驾,
不是吗?

李工视眼
不定期讲解电子干货,谈谈做人、做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