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记者 马付才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越来越“火”,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商机。与此同时,以为短视频平台用户推广“涨粉”为噱头,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非法套现并实施盗窃的新型侵财犯罪方式也随之出现。这种利用社交网络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网络侵财的犯罪手段极易迷惑人,不少人因此受骗上当。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诈骗案就提醒公众,一定要注意防范这种新型盗窃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黄某和周某均是没有固定职业的年轻人,2021年7月,两人聚到一起,商量如何能快速实现他们的“发财梦”。因为两人都喜欢刷抖音,看到广告里说抖音推广能带来巨大的曝光率和流量,对企业提高知名度和营销均有帮助。二人决定以推广抖音企业号为由,借机盗窃别人的钱财,去实现自己快速挣钱的美梦。

2021年7月11日,黄某、周某预谋后,驾车来到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赤眉街,以推广抖音企业号为由,采取盗刷被害人支付宝花呗的方式,窃取卢某涵4000元、余某1000元后逃离现场。2021年7月30日,黄某、周某来到内乡县城关镇,再次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2000元后逃离现场。两次作案共计盗窃7000元。

2021年9月3日,黄某、周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款7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黄某、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黄某、周某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内乡县人民法院根据周某和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司法评估。法院认为,周某和黄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判处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认为可依法判处周某和黄某缓刑。

最后,内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以“盗刷花呗”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多起盗刷他人“花呗”案,多以盗窃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少数案例犯罪嫌疑人被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属于盗窃与诈骗交织类犯罪。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庆永告诉本社记者,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犯罪。但是诈骗罪和盗窃罪又是有区别的,盗窃罪属于秘密窃取型犯罪,诈骗罪属于骗取型犯罪。花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先消费后还款的透支消费的借贷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刷花呗等第三方平台的透支功能,通常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盗刷花呗行为本身是冒用平台客户身份所实施的欺诈行为,并且这种盗窃往往伴随着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做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该案主审法官曹群表示,在线支付盛行的时代,盗窃花样层出不穷。为了避免出现本案中类似的情况,我们一定要增强保密意识,加强对个人电子产品的管理,提高警惕,不要在他人面前随意透露和使用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也不要随意将本人的手机交给陌生人操作,更不要向他人泄露微信、支付宝以及其他账户的密码等信息,避免个人财产受到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