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一老人病重期间为家人留下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20年)。存款到期后,男子家人去银行取款(连本带息204万),银行先是说要对账、查存根,期间又让死者家属做公证,最后又报案男子家属诈骗。警方最初称案件是经济纠纷,建议双方走诉讼程序。男子家属将银行起诉后,警方又以刑事案件介入。

“警方介入5年多,立案4年多,至今没有结果。”7月28日,漯河市的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5年来,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他和家人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们不相信存单是假的,因为没有父母会给子女留一张假存单,让子女去违法犯罪。”

讲述:

父亲病重期间交给母亲一张40万元定期存单让养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赵先生说,母亲在世时一直在反映他们的案子,今年3月老人离世时仍嘱咐儿女,一定要帮她讨个公道

赵先生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今年57岁。“我家兄弟姐妹5个,我上面有两个姐姐,下面有一个弟弟和妹妹。”赵先生说,他父亲在世时是村里的能人,担任过多年村干部,卸任后又开始做生意。“父亲买卖过木材、开过餐馆、开过农机门市部,由于人缘好、讲诚信,多年下来,积累了一定财富。”

赵先生回忆,2009年年初,父亲病重期间,母亲伤心不已,经常当着父亲的面落泪。“有一天,父亲让母亲从箱底拿出一本书,从书里翻出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单对母亲说:别哭了,也别难受了,你老了不会受罪的,这些钱是我为你养老准备的。”

“父亲去世后,母亲将存单拿给我看,我才知道,1995年1月12日,父亲通过村上的信贷员,在当地信用社存了40万元定期存款,存期20年,月息17.1厘。”赵先生说,当时母亲曾让他去信用社取钱,他看父亲存的是定期,担心提前取划不来,就没有取。

意外:

家属取钱时,信用社报案称存单是假的

2015年5月,赵先生的母亲将当地信用社起诉至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警方介入后,赵先生母亲起诉信用社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起诉。

2015年1月中旬,受母亲委托,赵先生到当地信用社去取钱。信用社工作人员看了存单后说,赵先生的存款数额较大,需要对账、查询存根。由于当年的存单都是手写的,没有联网,赵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查询一段时间后,信用社工作人员说,由于机构改革,存根未找到,加之当年的账目未上网,不能对账,建议赵先生留下存单复印件,等候通知。

一个月后,赵先生再次拿着存单到当地信用社取款。信用社让赵先生到漯河市召陵区信用联社处理。赵先生到召陵信用联社后,一个女会计拿着存单去对账,让赵先生在办公室等候。一个多小时后,辖区两名民警来到信用联社办公室,说信用社报警称赵先生所持的存单是假存单,赵先生涉嫌诈骗。

此后,赵先生等人被带到信用联社辖区派出所。在派出所,赵先生详细向民警说明了情况。民警对赵先生所持存单进行了反复查看后,准备让赵先生走。信用联社工作人员不同意,民警又将赵先生等人带到刑警队。刑警了解情况后,同样不能确定是诈骗,建议赵先生和信用社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第二天,赵先生再次拿着存单到召陵信用联社要求取款,联社工作人员让赵先生等人到相关部门作公证,公证后带着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在当地信用社取款。2015年4月23日,赵先生带着公证再次到当地信用社取款,当地信用社同样报警。在当地派出所,民警对赵先生问询后亦称,赵先生和信用社的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双方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起诉:

当事人家属起诉信用社,对方6条理由“证明存单是假”

“2015年5月,我母亲将当地信用社及召陵区信用联社起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们本金及利息2041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定期储蓄存款单显示存入日期为1995年1月12日,户名为赵某(赵先生父亲),存入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存期为“8上”,2015年1月12日到期,月息为17厘1毫。

案件审理期间,召陵区信用联社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存单是一张有重大瑕疵的存单,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本案所涉存款人赵某根本未向被告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故被告不具有任何给付存款的义务。

为证明赵先生所持的存单为假,召陵区信用联社提出了6点理由:存单印章模糊,根本证明不了是原万金(地名)信用社的印章,同时期万金信用社公章外边缘为空心,该存款单上面的印章边缘为实心,经比对,该存款单上面的公章直径比万金信用社同时期使用的业务公章直径小,该存款单上面杨某的小章也为实心,万金信用社同时期使用的杨某的小章为空心;原告称该存款单经办人为杨某也不成立,因该存款单上的签字根本不是杨某所写;该存款单显示的存期20年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根本没有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该存款单上书写的存款额后面的“园”不符合银行工作人员的书写习惯;该存款单下面出纳、复核、记账等栏处均没有经办人的签章;根据被告同时期的单据领用记载,如果该笔存款真实,该存款的存入时间应为1996年4月,而非存款单显示的1995年1月。

对于信用联社的6点理由,赵先生和家人均不认可。“经查询,当年定期存款8年以上月利息17.1厘是真实存在的;当时信用社管理不规范,很多信贷员拿着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单据到乡村吸收存款,存单号未按顺序开具、存单上没有出纳等经办人的签章很正常;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要求信用社出具当年的印章、印泥、印模进行鉴定,信用社称丢了,导致司法部门无法鉴定。

立案:

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介入,立案4年无结果

近年来,赵先生一直在为案子的事奔波

赵先生说,就在法院要依法判决时,2015年12月,当地第三家公安机关受理了信用社的报案,并于2016年1月向召陵区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书:赵先生持存单涉嫌诈骗一案,该局经调查后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因当事人不配合,公安机关暂未提取到该案的假存单,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因此无法立案。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变化,2016年3月,召陵区法院裁定:因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就“诈骗一案”正式立案,赵先生家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漯河市中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赵先生家人的上诉被漯河中院驳回,维持原裁定。

2016年9月,赵先生所持的存单被办案机关带走调查、鉴定。广州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该存单诞生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前后,储蓄专柜印文的形成时间与其标称的1995年1月12日的时间不符。

“我们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服,申请让权威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鉴定,但办案机关未同意。”7月28日,赵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直到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才对该案正式立案。“立案4年多了,一直没有结果,也没有对任何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我们涉嫌诈骗,该抓就抓,该刑拘就刑拘,该移送起诉就移送起诉。如果我们没有犯罪,就请将存单返还我们,我们将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赵先生说,他不相信父亲会留下一张假存单害他们,“天下没有哪位父亲会这样做。”他说,近年来,他和母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他们的问题,一直没有进展。“今年3月,86岁的老母亲含恨离世,临终时,母亲还叮嘱我们,一定要拿回父亲的存款,一定要给她和父亲讨个说法。”说到这里,赵先生泣不成声。

涉案人均已去世,无法确认谁是犯罪嫌疑人

赵先生所持存单究竟是真是假?当年是怎么办理的?案件现在是什么状态?何时会结案?

7月28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漯河市召陵区信用联社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其刚调来不久,不了解情况,待其向领导汇报后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当天中午,负责办理此案的张警官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正在侦办之中,尚没有结果。“经鉴定,赵先生所持的存单的确是假的,由于赵先生的父亲和存单的经办人均已离世,现在无法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证据,因此不好结案。”

张警官说,该案比较复杂,办案机关曾多次探讨,也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汇报过多次。“我们知道当事人近年来一直在向各级部门反映,也申请检察院进行过刑事监督,案件仍在继续侦办之中。”

“我们兄弟姐妹5个都有自己的事业,并不缺钱,这些年我们之所以一直在反映此事,只是想弄清事件真相,给父母讨回一个公道。”赵先生希望办案机关尽快结案,还事实真相,给他们一个说法,也希望早日拿回父亲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