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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斐 设计

随着盲盒消费、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形态出现,“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等新问题屡屡引发关注。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与之适应的法治保障。
2022年全国两会,上海代表团举“全团之力”提交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强调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悉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使用,并有权对此限制和拒绝。
议案建议规范网络新消费形式,盲盒销售应限于小额消费,不得运用数据、算法等手段在交易价格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还建议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提供便利。
新消费领域的问题和探索
近年来,直播带货、盲盒消费、视音频平台消费等形态不断涌现,在有效提高交易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引发一些新的消费领域问题。
“数据鸿沟”给老年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等冲击着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消费权和知情权。
为有效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发展,推进消费环境治理现代化,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的适用性。这几年,国家出台了系列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和规范。
比如,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相关规则作了完善,赋予消费者在未经提示或者说明的情况下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的权利,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数据杀熟”作出相应规定,对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算法歧视”加以制约。
而各地围绕强化消费维权效能,在构建经营者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协作的社会共治格局上,也探索了许多好做法。
比如在发挥行业自律方面,上海发布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1版),推出“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冷静期内只要没开卡使用就可以退卡。又如,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浙江对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开展有益探索。
保护个人信息,规范网络新消费
此番带到大会的议案,上海代表团对修改消保法提出了多项具体而明确的修改方案。
议案提出,应充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知悉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使用,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并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变更、补充和删除等权利。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明确经营者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何规范盲盒销售?这也在议案中得以明确。建议规定,明确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销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投放数量、 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主要限于生活消费、文艺娱乐等领域的小额消费,不得变相开展赌博、彩票销售活动,不得诱导非理性消费。
议案还提出,确立预付卡消费的冷静期制度。明确消费者自签署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尚未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
为规范网络新消费方式,上海代表团建议,加强对算法推荐的有效制约。明确经营者不得运用数据、算法等自动化决策手段,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此外,议案还建议保护特殊群体,鼓励智能化应用的适老化改造,推进各项无障碍服务措施运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消费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