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警方接超市报警称抓住一个小偷。民警发现,嫌疑女子任某购买的商品条形码明显与商品不符,总价值100多元只付了40多元。其中,她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价80多元的草莓。任某承认,自己为贪小便宜多次撕便宜商品标签,贴到价格较高的商品上进行结账,在自助付款时也故意漏扫。经查,任某共作案7起,目前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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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金额可以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般的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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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