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朋友有难,慷慨解囊更是常有的事。一般人借了钱以后都能及时归还,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也有老赖让情义变了味,生出了“谈钱伤感情”的尴尬。

北京的李先生就因为自己的邻居兼好友借钱7年不还,将其告到了法院,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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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先生的好朋友王某承包了一块田地,想种麦子挣钱,但手里资金短缺,无法购买种子和农用器具等,就向李先生借了10万元。李先生想着既是好友,又是邻居,有困难就帮一下,对方承诺三个月就归还,所以他连利息都没要。

可三个月过去了,王某没有任何要还钱的意思。李某旁敲侧击了几次,委婉地提示他还钱,毕竟10万不是小数,那可是自己的老婆本,结果王某一直和他装傻充愣,一提到钱就转移话题。

李先生一开始想着王某可能是手头不宽裕,就提出先还一部分,分几次归还也是可以的,但王某一直打哈哈,后来甚至对他避而不见,兄弟情因为钱的事,也慢慢被磨光。本想着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不怕他不还钱,哪想到他会真不还。

就这样过了四年,王某已经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李先生和他讲道理,嘴巴都磨出泡了,还是没有从他手中拿回一分钱。无奈的李先生只能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李先生将当初的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一一拿出来,经法院鉴定,证据清楚,他确实与王某存在债权关系。李先生作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在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原因,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欠款10万元,以及逾期四年的利息2万3千元,总计12.3万元。既然判决已经生效,那李先生的钱应当是能拿回来的。可是他的愿望依然落空了。

即便法院已经判决,他还是没有还钱。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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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王某如果执意要当一个老赖的话,等待他的就不止是还钱了,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李先生拿不到钱心里也着急上火,便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得知后,也派了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但这一查却发现王某名下没有房产、车子房子也都被他卖了,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这可怎么办呢?难道就要让他一直赖下去?

当然不行,王某虽然名下没有资产,但是他承包的田地上种了麦子,2021年,李先生见他田里的麦子长势喜人,是丰收的好景象,收割后能卖不少钱,于是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立即派人核实,并请专业人员核算,确定小麦收割卖出后得到的钱,能偿还大部分欠款,房山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当下拍板,通过了他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而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021年5月,在执法人员和村委会的监督管理下,李先生终于拿回了7万余元,后续的欠款会在下一次小麦成熟时拿回来,在这期间王某不能私自收割小麦,村委会也会配合执法人员实时监督,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让老赖无所遁形。

这一判决也获得了大家的一致赞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追债,都是被法律保护的。而今为了整治信誉滑坡的老赖,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目前,还有限制高消费令专门用来对付不还钱的老赖,一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指令,债务人就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不得乘坐昂贵的交通工具,被限制高消费令的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进入高级会所消费,当然,被执行人也不得出入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以此来约束行为人的生活,促使其及早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被限制高消费令者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同时也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避免行为人借不动产置业为由,耍小聪明,以移花接木手段来逃避债务。

四、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且不得高保险费买保险理赔产品。

通过这些措施从衣食住行、教育等各个方面来约束老赖的行为,让其无所遁身。“人无信,则不立”要想立足社会,诚信是不可缺失的品质。

来源:晋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