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4日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指出,《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