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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很重要!

如常见的寿险,保单责任的履行就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标的的。

且其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损失赔偿或领取保险给付金。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就已确定,但在较长的保障期间内,由于相关人身故、继承等原因,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那么,被保险人呢?在合同签订后还可以变更吗?这就要看险种、分地区说明了...

老规矩,还是请华博精算师来为我们解答: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中国内地的保险产品,大多数都无法变更被保险人;

而在香港,支持被保险人变更的产品却不少,甚至有部分保险公司将“可变更被保险人”作为产品的亮点推荐。

为什么要变更被保人?

首先,助力财富传承。

对于很多高净值客户来讲,为家族积累一笔财富,创建一套良好的家族信托管理策略,是很重要的。

为适应需求,目前很多港险都将更换受保人选项都升级为“可无限次转换 ”,这样可以通过不断变更被保人,实现资产传承效果,降低因被保人身故而导致的财富积累中断风险。

其次,利率下行,早做规划。

很多父母都想为孩子配置一份可长期持有且回报稳定的保险,如储蓄险,又担心孩子财产管理意识不强,随意退保(减保)取现,导致保单价值终(中)止,或急用钱时缺乏保障。

这时,父母可以先为自己投保,在一定的时机,将被保人和投保人转换为子女,实现保单财富的转移,一举两得,即使财富得以传承,又可以规避很多继承风险。

那么,哪类产品可以变更被保人呢?

就是保障成分较少,理财能力突出的储蓄类产品,长期持有有助于锁定利率,而且此类产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年龄性别的限制往往较少,只要投入保费和缴费年期一致,收益就相对稳定。

从保险公司角度考虑,客户变更储蓄类产品的被保人并不会对险企所承担的风险造成很大影响,相反还可以锁定一笔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

因此,香港各大险企推出的储蓄险,在拼收益、拼功能、拼增值的同时,权益保障的比拼也是重要的一项。

既然允许变更被保人,那么变更条件会有很多限制吗?

其实限制并不多,但是部分条件还需引起重视,比如变更后的被保人和变更后的投保人要有可保利益,这样保险才成立。

而且通常要求变更后的被保人年龄要小于原来的被保人,因为年龄大意味着风险增加,为维持原有保障需要控制风险成本。

另外,在变更时,需原被保人本人签字。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原被保人意外身故了,来不及操作怎么办?保单就这样结束了吗?

不是的!部分保险公司在制定产品时就充分考虑了意外因素的影响,为客户安排了一个候补被保人的选项。

也就是在投保时或投保之后,原被保人可以随时指定一到两个候选被保人。当被保人意外身故,选定的候选人可以直接补位,无需履行签字手续。

可见,保险产品的设计是多元的,会充分考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需求,关注【王晓波频道】视频号,带您透析保险,更好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