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案例:宅基地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导读:位于广东的赵先生有个疑问,他家是农村的,但是他现在已经在城市工作了,并因为工作的原因已经把户籍从老家农村迁到了居住的城市了,但在老家还有宅基地和房屋,现在由他父母居住,现在他已经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那父母百年之后,他还可以继承房屋及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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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规定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其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因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说法:李先生是可以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及宅基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只有在有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屋进而通过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房屋是私人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在没有房屋的情况下,就不能通过继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了。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没有房屋,而他又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的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成员的福利,并不需要支付费用获取,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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