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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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马善磊明知张某因醉酒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张某驾驶其名下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运送货物。当日23时许,张某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南二街与单店中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超速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超速驶来,张某车辆左前部与刘某前部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善磊后于2021年10月19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到案。

马善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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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向远义律师解答:

马善磊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马善磊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向远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