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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通过远程、非接触式方式设置骗局,骗取公私财物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为积极参与全国“断卡”行动,需要进一步分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征,针对性采取对策建议。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分析

诈骗手段迭代更新,跨平台引流问题突出。从近年案件事实分析来看,交友型、交易型、敲诈勒索型、金融投资型诈骗手段居前。从历年变化来看,仿冒型、交友型、交易型等传统类电信网络诈骗一直保持高发多发态势,同时网络贷款、金融投资、博彩“杀猪盘”等新型诈骗手段不断涌现。一方面,因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更加简易便捷,公民隐私安全受到的威胁日益加剧,行为人通过交易,收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精准设计骗局,大大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诈骗行为源自多平台、跨平台的引流,其中婚恋、交友、招聘网站诈骗引流问题较为突出。

黑灰产业链催生,全链条犯罪问题严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层级多、分工明确、专业化强,催生出大量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链,而这些黑灰产业链又进一步加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泛滥蔓延。尤其是,专门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和专门负责取款、转移赃款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产业链,两类帮助行为使得电信诈骗与获利实现了物理隔离,增加了打击难度。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审判标准

存在问题:审判认定规则未能明确统一。关于涉案账户内款项性质采取推定规则,各地法院对于适用规则的前提“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条件限制”的理解不同,对账户金额推定规则的适用结果不同;关于针对组织者以外的普通下线诈骗的数额认定问题,因诈骗团伙人数多、成员之间存在轮换、退出等因素,实践中也存在以整个团伙数额认定和以个人具体实施诈骗数额认定的不同做法;关于帮助犯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因黑灰产业链中各环节之间存在独立性,再加上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难以一网打尽,对脱离了诈骗正犯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其主观明知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和结果;关于赃款的追偿数额问题,对于转移赃款、提供支付结算的被告人是否要判决责令退赔,是以其违法所得为限,还是在涉案的诈骗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

审判对策:统一标准实现全面严格打击。一是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推定规则,确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对于被告人用于诈骗犯罪的银行卡内金额,在被告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为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对于主犯以外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可以合理确定其加入、退出时间,以其实际参与的诈骗数额予以认定。二是充分运用司法认知,审慎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个人认知水平,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上线”实施的诈骗行为,如其明知“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存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等行为的,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对于不能认定为诈骗共同犯罪,但其提供、买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用卡、物联网卡、微信号等,为诈骗犯罪提供赃款收转账户、协助提取等行为的,根据其收购的张数、次数、获利、帮助时间和方式等综合判断。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准确认定主从犯。对于受雇佣或受欺骗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行为人,不应当然认定为从犯,而应根据其在共同中的作用,如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诈骗次数多少、金额大小等情节,依法予以认定。对于参与犯罪时间较长或诈骗数额巨大、诈骗人数较多的,即使认定为从犯,也应严格控制从宽处罚的幅度。四是坚持一追到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即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部分共犯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其他共犯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也应依法追缴;对于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可以其违法所得为限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延伸治理

强化协调治理提升综合防治实效。整合政府及司法部门,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支付结算渠道提供方,基础运营商、社交平台等电信运营商以及广电、学校等在内的四方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规范提升工信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工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流转及应用,明确公民信息的分级保护机制。强化电信运营商、市场监管、商业银行等部门“实名制”“实人实用”等制度管理,从源头上强化实名制的管理,加强“实人实用”过程管理。提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安全防护的水平与要求,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不断加大安全建设投入、完善技术策略、加固安全防护屏障,有效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的链路,强化对诈骗网址的技术反制和预先研判分析。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防诈预防能力。司法预防在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起着底线的作用,社会预防则是治本之策。据此,要进一步加强反诈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多一些对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的了解,在遇到相关情形时才能临危不乱,作出理智分析和判断,自然而然地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提高防范意识。同时,要开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做好犯罪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唤醒诈骗分子的良知,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着重加强对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无固定职业的中青年男性,特别是20至25岁、无固定职业的男性青年的警示教育。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姬广勇 张平川)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