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步施行。《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细化《条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该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主要包括细化《条例》规定、统筹登记监管和承接好相关内容三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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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该负责人称,《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市场主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的事项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8项;依法备案的事项则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9项。申请人可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有6种,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撤销登记首次写入总局规章

尚法新闻注意到,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被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在《实施细则》中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如有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等。

关于《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尚法新闻发现,《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

首先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其次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再次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最后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

据悉,为确保《条例》和《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同时,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来源 | 综合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