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并实施。试行办法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职员)等级。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职员)等级;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试行办法明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档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一线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对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经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优秀档次比例可以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25%。对单位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者被问责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考核结果应当存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晋升上一级职员等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可以作为给予奖励的条件之一。

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属于不确定档次。考核年度内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半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属于不确定档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属于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作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照正常考核补定档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