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停车不再难

前不久,宝山区张庙街道某社区一居民来居委调委会反映,其儿子遇到了有车位不能停的困难。物业告知他儿子取消原有的固定停车位,无奈之下,他儿子只能把车停在其他居民的车位上,引发不满,对方在他车上张贴恐吓字条,扬言称如果他再停就要采取相关措施。儿子的停车问题始终无法解决,邻里矛盾一触即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调委会得知此事后,立即介入处理。调委会主任出面协调居民区、物业公司、业委会等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并邀请小区法律顾问参加。会上,法律顾问讲解了停车位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建议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实施无固定车位的规定,否则,盲目操作只会增加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造成不稳定隐患。在律师明理释法、耐心疏导下,居民焦躁激动的情绪得到缓解。

为切实解决地面停车位不足问题,物业公司、业委会动足脑筋,再次由调委会主任牵头,带领相关人员来到该居民家门前实地勘查,发现此幢楼朝北方向有一块杂草丛生的空地,经过物业论证,此处可以开发停车位。于是居委会挨家挨户征询意见,并劝说大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互相体谅、友好协商解决,最终该楼所有居民都同意把杂草清除后在原地开辟停车位。

居民有了充足的停车位,别提有多高兴了。当事人特地前往调委会赠送锦旗,感谢调解员为他们解决了停车难题。

这仅仅是宝山区张庙街道各调委会为老百姓解决众多纠纷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张庙街道,调解员们注重收集社情民意,通过有温度的沟通方式和高效的调解手段,不断发挥着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基层矛盾的作用,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初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小知识

《民法典》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讯员:沈璐婷

编辑:宋鸽

校对:赵慧敏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宝山官方微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