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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工业和服务业在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中起着骨干支撑作用。当前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态势仍不牢固,服务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存在一些特殊困难行业,近期要抓紧出台措施,加大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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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顺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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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1、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2022年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月18日,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服务业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务院多部门分别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两个重要文件。两个文件中体现的主要“减税降费”措施如下:

(一)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理解这个政策,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适用年度。根据文件规定,适用年度为2022年,即目前来看只有一年。

2、哪些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如下: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注:以上数据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就可以,不需要全部满足。

3、这里的“新购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解读:“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购置方式:46号公告规定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笔者预计,这里的“购置”应该和46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当然,需要财政部和总局下文予以明确。

5、一次性扣除的要求。

对于一次性扣除,大家不陌生。财税〔2018〕54号公告规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本次规定,将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纳入一次性扣除的范围,但是给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1)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根据笔者的理解,这里的折旧年限应该为最低折旧年限。关于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如下: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购置电子设备的,因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购置:①飞机、火车、轮船等运输工具,②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可减半一次性扣除;剩余的一半需要按规定分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扣除政策。

另外,要注意一次性扣除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要注意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时间,并不一定在2022年度扣除。

(二)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1、行业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2、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制造业小微企业。

注意:这里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标准不一致。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

5、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即10月份的税款,可以延缓至次年2月份申报缴纳,以此类推。

本次延续实施6个月,即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相关税款,也可以延缓缴纳,具体要求同30号公告。当然,具体规定,需要财政部和总局下文予以明确。

(三)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方政府基本都是按50%的幅度减征。

扩展范围中的个体工商户很好理解,但是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什么判断标准呢?

现行税收政策中,出现“小型微利企业”字眼的,主要在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中,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来自财税〔2019〕13号,其第二条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他税收政策中,出现的字眼一般为“小微企业”或“中小微企业”。

因此,文件中出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按照财税〔2019〕13号的标准进行执行,需要财政部和总局下文予以明确。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上述两个政策的规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已经到期。

因此,文件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再延长一年,即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当然,具体规定,需要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另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减税降费”措施:

1、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3、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总之,2022年的“减税降费”大招正式出手,中小微企业要做好“接招”准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相关优惠政策应享尽享,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助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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