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一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2022年2月26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董某,196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是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董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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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下午4点左右,董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长春市九台区上河湾镇某某村水泥路上,与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董某受伤、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从送检的董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53毫克/100毫升。从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6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董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元,并过户房屋一套,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董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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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董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董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