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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同时,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新增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方式。相关决定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解释》发布后的答记者问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是符合司法实践的,缺一不可。具体为以下四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前,由于无法可依,国内投资者关于虚拟币的非法融资上诉案件得不到合法解决是一个常态事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俊律师向欧科链讯分享了一个案例证明了此前相关案件处理的难度。

“2020年,一位虚拟币投资者拿出自己手中100个比特币和3000个以太坊投资了一个不知名山寨币,随后立即拿到了十分之一的额度,后面十分之九按照当初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发放。但是山寨币上市后价格近乎归零,由此这位投资者想要该山寨币项目方退还自己投资的比特币和以太坊。不过,这遭到了项目方的拒绝,最终,投资者希望诉诸法律。”

据孙律师的描述,警方听完当事人的报案后,对于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警方经过两三个月时间的研究,最后还是没有进行立案。虽然知道比特币和以太坊值钱,而山寨币是当事人自行发行的,不值钱,了解项目方借此圈钱甚至是诈骗,但是刑法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一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只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推理就给发币方进行定罪,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所以该案当事人无论在工作所在地还是自己的家乡都未能成功立案。

最后,孙俊提醒道,根据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明确了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由此使用虚拟币进行ICO等币交易及融资行为,警方可以根据该条最新司法解释对发币方进行刑事侦查,在中国境内发币集资的项目方将再无法律空子所钻。

作者: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