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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一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离世的每个阶段,影响着一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通俗点说,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典》,我们一辈子都在和《民法典》打交道。

由【路上读书】团队策划的“一起来读民法典”系列节目,火热连载中,欢迎关注。

本期《民法典》精讲,为您解读:人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摘选自路上读书App节目《一起来读<民法典>》,内容有删减和调整,完整观点和讲述请移步至相关节目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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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人: 言语,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现于人民大学任职。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的温度。 主播:鲁阳

1.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理角度来说,民事行为能力,指的就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

没错,就是资格。就像你没有考教师资格证,就不能当老师;没有证券从业资格,就不能从事证券行业。

怎么判断一个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一个人具有怎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看看你的年龄,有没有到“成年”这条标准线。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一条文怎么理解呢?咱们分几个年龄层来说。

举个例子,有人看中了地铁站边上的一套公寓,一个月租金2500元,押一付三,签合同付钱交钥匙。如果说,租客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人,没毛病。

房东大可签约,这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房屋租赁流程了。因为条文规定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如果租客是一个,未满十八岁的呢?那是不是说就一定不能签约呢?情况分两种。一种,租客是一个才十六七岁的高中生,虽未成年,但他早早地脱离了父母、自立门户,还勤工俭学,上学生活用的都是自己赚的钱。

所以,即便未满十八岁,但按照法条的规定,他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签订租房合同的资格,房东可以放心大胆地和他签协议。

另外一种,这个高中生和绝大多数普通高中生一样,吃父母的、喝父母的,花父母的。那房东可就得注意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租客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签订租房合同的资格。

此外,还有第四种情况,那就是租房的人不是高中生,而是一个不到十六岁的人,那房东就不用纠结了,直接一句话:把你家长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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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法典》第十九条说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孩子签的合同,代理人要是不同意、不追认,那这合同签了也和没签一样,房东要是贪心,随便租了,收不上租金,人家父母不给,你也没辙。

有朋友可能要好奇了。照这意思,8岁以上的孩子,是不是离开了家长,什么也做不了?其实不然,所谓“限制”,是既有能为、也有不能为,而不是什么都不能为。

比如说,十九条还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呢,比方说,小孩过年过节收个红包压岁钱什么的。

再一个,是在他认知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方说,你家孩子在学校的小卖部买了盒巧克力,你总不能跑过来说,我家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买巧克力这事儿,我不同意!买卖无效!谁要这么干,还不成了耍赖了么?都上初中了,买个巧克力就这么难,这超出他的智力范围啦?

如果是八岁以下的孩子,《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在游戏平台充值过万,这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父母有权主张充值行为无效,要求手游平台返还充值的金额。

刚刚咱们按照年龄,划分了三类民事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就靠年龄来区分的吗?让我们继续听听下面的故事。

2.独居老人将百万房产赠予水果摊主,有效吗?

前些年,上海宝山区有一位老人,他已经88岁高龄,老伴儿和儿子都已经不在了,平时都是一个人生活。

老人年龄大了,生活起居多有不便。小区的水果摊摊主小游,是个热心人,平日里对老人颇多照顾。

于是,老人就带着小游到了公证处,指定他为自己的监护人,要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全部都托付给他,其中就包括了自己价值300万的房子。

300万,这可不是个小数目。那么,老人的赠予行为有效吗?那位说,这有什么争议的?老人又不是未满8岁的孩子。

当日,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看,老人在年龄上肯定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赠予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我们要注意了,并不是所有的成年人,都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面,就有许多模糊地带了,怎么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呢?怎么又算“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呢?

果然,老人的妹妹听说了这一事情,马上就提出了质疑。她指出,老人在办理公证之前,已经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根本不能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所以,赠予行为不能算数!为此,老人的妹妹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老人确实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那这么说来,老人的赠予行为,虽然经过了公证,可还是无效的咯?可是,一个人现在意识不清,我们就能因此推论,他在之前的某个时候也意识不清吗?恐怕不行吧。

用法律的话来说,认定行为是很难溯及既往的。法院是认定老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办理公证”的时候,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该怎么认定呢?这又成了一件麻烦事。

但不管怎么样,目前、当下,老人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也就是法定代理人的选取问题。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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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认定顺序,要么是根据法定的监护顺序,要么是根据意定的监护协议。

“意定”,就是根据当事人表示的意思来确定。当时老人带着小游去公证处,指定他是自己的监护人,就属于意定监护。那么,这个公证还有效吗?小游是老人的代理人、监护人吗?

答案是有效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办理的所有公证手续都是合法合理的。当时,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确认,反复确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才为他们办理了公证手续。

而且从程序上说,公证是不要求要和当事人亲属进行确认的,所以,如果老人的妹妹想以这一点来认定公证无效,理由是不成立的。

当然了,公证本身也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之后的调查认定,老人在办理公证时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公证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撤销,哪怕不撤销,法院也可以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

所以,接下来,老人的亲属就在朝着这方面努力,表示要就老人的监护权提出进一步的诉讼。

如果后续法院认定,老人在办理公证时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监护协议就是无效的,同时发生的房产赠予行为也将自然无效。

从这起案件当中,我们能发现,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仅仅是根据年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但包括《民法典》第二十条提到的“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只有《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所以,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是多元的、综合的。

同时,上海独居老人的这个故事也警醒我们,老有所养,需要的不只有善意,还有法律的保障。

*本文摘选自路上读书App节目《一起来读<民法典>》,内容有删减和调整,完整观点和讲述请移步至相关节目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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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编辑:Lydia

微信内容编辑:凉三

监制:翻墙陈

配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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