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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对于先秦文明都十分倾慕,诸子百家,畅所欲言,甚至三人成说,尽情表达着自己的观点。自从拜读过孙皓晖先生的《大秦帝国》,结合着对《史记》“秦本纪”以及“秦始皇本纪”的理解,发现大秦可谓是先秦文明中一颗璀璨的明珠。纵览秦国历史,是一部振奋人心的励志奋斗史,其远祖为黄帝之孙颛顼帝的后裔,曾为王族驾车养马,可以说是社会底层人物。后因周王室势衰,无法统御天下。是时,西陲犬戎作乱,周王室委嬴氏前往征伐,平定后邑之秦赢,是为秦国前身。后虽秦国逐渐强大,至秦穆公时使用百里奚、蹇叔等名臣一举称霸春秋,但秦国的真正崛起却要到秦孝公嬴渠梁任用商鞅变法开始。自秦孝公之后,历经秦惠文王、秦武王、秦昭襄王、秦孝文王、秦庄襄王、秦始皇等六代君王,最终秦国横扫寰宇,一统天下。纵观历史,秦国那一段时间可以说是国力凝聚能力最强的一个时代,“开凿蜀道”、“修建都江堰”、“修建郑国渠”、“修筑万里长城”、“修建骊山皇陵”、“修建阿房宫”、“修筑中原直道(秦国高速公路)”等等,每一项工程即或今日,也是十分浩大的。在当时那种生产力情况下,秦国创造了如此多的奇迹,只能说秦国真正实现了全国一心,众志成城。除了这些浩大的工程,还有对中华文明的贡献。秦朝建立十余年,就能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货币以及统一法令等等等,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秦政的执行力之强,无人能比。而成就这一切的,就是秦国的制度,也就是秦法。

关于“秦法”,孙皓晖先生已经在《大秦帝国》一书中做了详尽的分析。孙老先生作为法学名家,其见解之独到、剖析之深入、总结之完整是吾辈所不能望其项背的。然经过孙老先生的介绍,让我在对秦法的了解之后,对制度管理也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书》曾言:“法着,所以爱民也。”又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是的,一个集体好的制度应该是为了保护和爱护人员和群众,而不是将其放置在人员的对立面去。制度的建立目的应该指导和规范人员的行为,从而起到让人员不违犯制度的“保护”作用。而不应该以与人员对立姿态来建立制度,这样极易造成所建之制度存在对立性,而失去了指导、规范“爱民”的初衷。秦法所以成功,则是因其是以商鞅的“法以爱民”的思想建立而来。虽然,至今没能发现完整的秦法内容,以证明其“如何爱民”,但是史书记载,秦国变法二年,秦人“大悦”可以从侧面体现出其“爱民性”。试想如果秦法不“爱民”,秦人何以“大悦”?

“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则。

这是秦法成功的最重要的一环,《商君书》“画策”篇曾言:“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比明,令必行,则已矣!”的确如此,不论法令或制度如何先进,如何完美,如若没人去执行,则始终是一纸空文。所以制度管理的最重要一环就是执行。商鞅将“使法必行”看作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同时也点出了一个法家的千年思辨题目: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然而,怎样做到“使法必行”,其要诀就是在人。秦法之中,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同时对官员“不作为”予以最重的惩罚,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的达到立法目标。

“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建立的秦法,确立了两则最重要的执法理念: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两则执法理念体现出了秦法的公平。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是以全国范围,从平民到元勋均是按同一个法律执行,法外无刑也无情。而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则是体现了不“滥仁”的执法理念。因为经常法外施恩,容易导致法令崩塌,执行力度下降。在商鞅的秦法里,功是功,过是过,不会混为一谈,有功则赏,如“立木赏金”;有过则罚,如秦孝公太子赢驷杀人被流放,其太傅赢虔被处以劓刑。这样的秦法完全不同于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以及“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不平等的等级歧视思想。秦法体现了法治的良恶本质,不在轻刑重刑,而在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在制度管理中,制度建立要爱民,制度执行也要公平,一视同仁,有功则赏,有过则罚,如是而已。

“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君书》有言:“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种大行其法的普法思想完全区别儒家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神秘法令思想。秦法的普法思想,是要法律公行天下,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秦法确立了两大原则:法典语言要民众能理解,反对晦涩难懂;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都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而且如果法官解答法律发生错误,则以其解释错误的法律条款相应的刑法来进行处置。由此,秦法可谓是深深植入了民众的心中。在一个集体的制度管理中,也应当如此,既然要规范指导人员的行为,那就必须让人员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如果一个制度以神秘的方式执行,而不公行天下,那又如何能起到规范指导人员的作用呢?所以制度的建立要明白易懂,宣贯要深入人心,这样才能建立起制度管理的基础,即人人知所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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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历经七代帝王一统天下并非偶然,做到这个壮举的,就是秦法。虽然现在考古尚未得到完整的秦法内容,然而秦法成就了大秦的一个个奇迹是不可否认的。而且,自西汉之后,也许是受到汉武帝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再加上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碰撞,历代皆以为秦法酷烈而不“仁”。由此是否可以引申到制度管理也是一种“酷烈”?其实不是,“秦法酷烈”的问题孙皓晖先生已经在《大秦帝国》的结尾做了详尽的分析。而认识到的是:真正良好先进的制度是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且会得到人员的拥护的。何以见得?仍以秦朝事件为例。

在秦末之时,遍地烽烟四起,秦朝大军在北震慑匈奴,国中无军。此时秦朝大将章邯出一奇策,而正是这一奇策为我们证明了秦法是如何的深入民心,民众是有多么的信服秦法。这一计策就是:从在骊山修建秦始皇陵的七十万服刑之徒中,选取数十万精壮,给予秦军装备,组建一支武装到牙齿的“刑徒军”。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如若果真如历代所说,秦法是“酷法”,那这么做就是把武器交给了被“酷法”处罚过后的刑徒们,那么会是什么结局大家都应该可以想象。然而,事实却是“刑徒军”拿起了武器,来维护这个曾经惩罚过他们的秦法。

在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甚或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乱的历史事实?可是在秦末,却发生了在七十万刑徒中遴选数十万人为基本构成,再加官府奴隶的子弟,从而建成了一支精锐大军的特异事件。且后来的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与秦军主力相差无几,以致被项羽集团视为纯正的秦军,而在投降后残酷坑杀了二十万人。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法治基本现象: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在一个法治公平、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会里,罪犯并不必然因为自己身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治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器,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在人类历史上,无论一个时代一个国家是施行恶法,还是施行良法,都从来没有过敢于或能够将数十万罪犯编成大军且屡战屡胜的先例。只有秦帝国,尚且是轰然倒塌之际的秦帝国,做到了这一点。就其本质而言,这是法治史上极具探究价值的重大事件。它向法治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人民的心灵对法治的企盼究竟何在?社会群体对法治的要求究竟何在?只要法治真正的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原则,它所获得的社会回报又将如何,它的步伐会有多么坚实,它的凝聚力与社会矛盾化解力会有何等强大。法治尚且可以如此,制度管理又如何不能呢?

然而秦法如此之优秀,为何秦朝建立十四年而灭亡呢?这确实值得深思。大家都知道,秦朝灭亡是因为赵高乱了秦朝。但何以赵高一人之力则可灭了秦朝?一个很大弊端就是秦朝立法机构出了问题,以至于赵高轻易把控了立法机构,“指鹿为马”式的不计后果的修改法令,致使天下劳役繁重、民怨沸腾,最终烽烟四起。因而,制度管理中,制度的建立应该要有充分的论证,以确保其“爱民性”、“公平性”和“可行性”。这样形成的制度才会便于可以执行,又能得到人员拥护。

各位看官,你们又有什么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