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关系和婚姻关系一般是平行不相关两组关系,但当一名股东决定要离婚时,则可能牵动整个公司的控制权变化和日后发展稳定性,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内股东离婚可能引发的股权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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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上规定,一般对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划分:

1.夫妻一方婚前获得或以婚前财产购得的股权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基于该股权获得的相应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获得股权的,则该股权本身及其分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婚前财产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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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前提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对股权分割事宜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处置;

2.基于上述1.意思自治如采取一方作价补偿的,则股权仍属于原股东所有,持股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补偿;此时需注意确定股权价值锚定时间点及价值评估等问题,保障双方利益平衡;

3.基于上述1.意思自治如采取实物股权分割的,需注意采取实物股权分割方式处置的需要取得过半数股东同意,或不同意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进行吸收;此方式实施时应当保留相关分割合意、股东同意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其他争议

4.在双方都没有较强持股意愿而其余股东也没有意愿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卖、拍卖双方分割所得价款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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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股权投资人如何事前做好规划?

1.及时签订财产协议,一方面保障股东持股和公司发展的稳定,另一方也可保障因股权延伸的相关债务不会波及配偶;

2.事前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的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3.采取其他财产隔离手段提前规划,如股权代持或利用信托工具保障不因离婚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股权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