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案9名被告人均 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个月 不等的徒刑,并处二万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刑。 其中4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一审查明,2020年9月,犯罪分子张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魏某某,魏某某又介绍了侬某某和李某1,后侬某某又介绍了周某某;李某1介绍李某2和李某3给张某某开发、维护用于网络诈骗用的虚假贷款类手机APP。

张某某负责提供搭建虚假借贷类手机APP的源代码,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魏某某向被告人侬某某、李某1等人发放资金支持。被告人侬某某、周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石某某获得源代码及其提供的资金支持后,使用相关软件搭建源代码并在其租赁的服务器上部署上线、运行,由此生成虚假的贷款类手机APP,并将生成的虚假APP二维码交给张某某使用。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为获利向张某某提供相关网络技术支持。各被告人打包、部署、上线、维护的虚假借贷类手机APP被大量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75人被诈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敦煌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获利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赔退赃等情节对9名被告人做出上述不等刑罚。

来源: 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