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2月22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洪某等5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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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某、孙某某在魏某某(未到案)的指使下,先后成立了无金融股票投资资质的某国际旅游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公司招聘为名,招募了丁某某等16人,在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某地组织了较为固定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团伙,由被告人洪某负责;招募了宋某某等16人,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某地组织了较为固定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团伙,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招募了张某珊等13人,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某地组织了较为固定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团伙,由被告人张某珊、张某艳负责;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骆某某,招募王某某、贺某某,在陕西省乾县某地组织了较为固定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团伙,由被告人骆某某负责。上述各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众多,案情重大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三到四天。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秀芸

图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