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袁隆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湖南长沙逝世。正当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却有一些人哗众取宠,在网络及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后经网民报警,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出手。如22日20时,天津市公安局通报,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针对袁隆平院士逝世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天津市静海区人李某(男,38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3时,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微信用户“南望山下”在微信群发布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15时41分警方接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于当日21时许将该人查获。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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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醒,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尚法新闻注意到,2月21日,最高检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针对袁隆平院士并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为什么要适用这一罪名处理这一问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适当解释。

罗庆东指出,本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因为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他还提到,“去年五、六月间,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利用网络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件就是按照这一意见处理的,取得良好效果。我们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这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