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提出:“是否可以在最高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普遍的最低道德教育。”我想这是有必要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只有明确底线,加以震慑,才能防患于未然,而社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在开展全民普法教育。

但在人们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的八九十年代,强取民脂民膏,“占山为王”,无恶不作的恶霸毒瘤每个城市都有,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混迹在广州火车站一带的周广龙犯罪集团就是最典型的黑恶势力。

周广龙原是黑龙江鸡西市人,他从北走到南,跨过千山万水,跟随着改革的东风,来到广州这座充满潜力的城市,那时的广州各类工厂如雨后春笋一样涌现,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打工族,广州火车站人山人海,旅客们大多是大包小包地提着,周广龙从中窥探出商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他专门负责帮人拉送行李,依照行李大小定价,他可不是个老实的,因为长得人高马大,凶神恶煞的模样,他时常在送完后抬高价格,旅客们赶着上车,又不好不给,只能当倒了大霉,吃哑巴亏。

得逞多次后,他在火车站拉送行李这个市场也有了一些“名声”,做这个生意的不止他一个,市场竞争无处不在,为了独吞这块肥肉,他召集了一些混不吝的小弟,跟人抢地盘,故意捣乱,还强行给旅客拉行李,旅客成了他们手里待宰的肥羊,拉一次就要几元钱,不给就打人。

因为他嚣张跋扈,逞凶斗狠,火车站一带都成了他的地盘,执法人员屡次制止都没能彻底铲除这个毒瘤。九四年,广州市政府明确规定,在火车站内不允许非法搬运行李,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集团却依旧我行我素,将火车站附近搅得乌烟瘴气。

且他不仅强行拉客,还组织手下的小弟向火车站周边的商铺收取保护费,不给店铺就会被他手下的混混打砸,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但当时社会秩序不像现在这么稳定,周广龙为非作歹,早已被警方盯上,但他手下的混混极多,被欺负的民众害怕被报复,不敢出面指认,警方证据不足,无可奈何,周广龙就愈发胆大妄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他不满足于火车站这点地盘,开始向周边扩充,当地的百姓苦不堪言,若这股势力不铲除,不仅政府的公信力会下降,其他恶势力也会见风崛起,于是广州警方进行了专案调查。

越查越是让人心惊,仅是周广龙名下的资产就达160多万,还有豪车5辆,豪宅4套,这在21世纪初已是数额特别巨大,且这还只是周广龙个人名下的,他手下的一众混混,牟取的利益也不少,可以预想当地的老百姓有多艰难。

而在九五年到零一年期间,以周广龙为首的犯罪集团,为了垄断广州到兰州的货运市场,多次指使手下殴打、恐吓做服装生意的商人,还将一胡姓商贩的腿打断了。还曾到邮政中心持刀砍人,导致6人受伤。

之后为了霸占鲜花货运市场的利益,以泼硫酸、殴打、持刀恐吓等方式,强取保护费,还以皮包公司的名义要垄断岭南鲜花货运市场,榨取中间的利润。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而在抢夺地盘、资源的过程中,周广龙犯罪集团已经逐渐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无恶不作的组织,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致伤致残无数,有被打成十级伤残的,有五级伤残的,这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就这样被他们毁了一辈子。

2001年以周广龙为首的恶势力被一网打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周广龙五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成员也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随着这个“阴霾”的消散,广州人民的天空才明朗了,也向我们昭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