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偶有发生,一旦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学生受伤后,是否可以向校方进行索赔?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对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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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同学就读长春市某小学四年级,2020年10月因教学需要,他站在椅子上启动投影器材,回身时不慎摔下,导致其左臂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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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审判员 郎萍

然后上医院一检查就是左臂骨折了,这个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11周岁,他根据自身一个认知水平还有体质条件,决定他对危险处理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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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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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全部治疗结束后,马同学的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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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画面与案件无联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审判员 郎萍

监护人和学校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对整个孩子受伤的经过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主要是对赔偿的各项标准,可能是认为原告要求有点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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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绿园法院在对原告马同学的损失认定过程中,医药费方面以医院的病例、票据等实际支出为准,而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则按照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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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结合原告年龄、伤情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2000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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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审判员 郎萍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我们一般把握的是构成伤残,我们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原告作为11岁的未成年人,伤害确实是给他身心和学业都造成影响,所以我们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给予了保护,综合下来我们支持他38000多元赔偿。

法官提示,近年来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在上课或课间当中造成人身损害,需要学校或教育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教学设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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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守望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