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反映,他们最近收到了开发商的楼盘延期交付通知书。通知书均称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楼盘交付日期将延后,其中,有些通知还未给出明确的交房日期。网友追问: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受疫情影响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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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请教了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专家志愿者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许静芳律师。他给出了如下专业解释:

1、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理解为根据现有人们认识能力、技术水平,对某客观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从2020年起,持续两年的疫情是否都属于不可抗力期限,能否全部扣除?

在商事活动过程中,要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预期。2020年颁布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只有在适用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才属于不可抗力期限。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因疫情发生后,交通、人员、物流等管制,房地产开发商未能照常开工建设的事实,又杜绝了房地产开发商以疫情为由无限期的延长交房时间。

4、除疫情防控适用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一级响应期限以外,房地产开发商再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支持?

应针对个案具体分析:第一,现阶段疫情已经进入后时代,疫情防控已经进入常态化模式,已慢慢被公众所知悉,能预见,能防控,一般情况下,企业都已能正常生产。第二,应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要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疫情与不能及时交房的因果关系和原因。第三,既防止房地产开发商滥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损害购房者的核心利益,又要对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实际原因进行审查,确定各方过错,平衡各方利益,准确适用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防止以疫情防控为由规避合同的履行。

综上,非真正因“疫情”“不可抗力”引起的逾期交房,房地产开发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购买者可持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商的基本信息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买者支付的首付款或尾款凭证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