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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出借银行卡、微信号

支付宝账号

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4人出租微信、支付宝
“跑分”获刑

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从中抽成获利的情形很常见,这是明确的犯罪行为。但是如果出租的不是银行卡而是微信或者支付宝,出租人也没有从中获利,这种新型的情节算不算犯罪呢?近日,五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公诉人:“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中旬及4月底,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四人在昭通市昭阳区,出租个人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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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赵庆阳:“在这个案子当中,首先是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以及支付宝账号出租给他人,为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后来被告人杨某某在赵某某的介绍下也进行了同样的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以及罗某某又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以及微信账号出租给他人使用 。”

经查明,四个被告人分多次向他人提供了接近30张银行卡,向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的资金结算帮助高达300多万元,其中涉及诈骗犯罪金额总计30余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其余三名被告人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辩称一开始并不知道这一行为是犯罪。

被告人 赵某某:“当时的话并没有说是出租银行卡,他们从微信上说借我们的微信号走一下流水。并不知道我们用以出租银行卡,并不知道出租银行卡这个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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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五华法院分别对赵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五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赵庆阳:“在此也提醒大家,不要为了出租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这点蝇头小利,以及朋友之间的义气,就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说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赌博以及电信诈骗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就不是犯罪。因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中,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以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20万元或者向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就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再次提醒大伙

出租微信、支付宝“跑分”

不获利也是犯罪!

8099999记者报道

编辑: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