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一女子推倒对其性骚扰的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事,在网上引发广泛热议。不少网友点赞,“判得好”“醉酒绝不是性骚扰的借口”,也有网友存疑,“王某某死了,不算防卫过当吗?”

2020年5月27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的潘女士和同村男子王某某同行时,多次遭到醉酒的王某某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被潘女士推开后,倒地昏迷。13天后,王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潘女士被王某某家属索赔87万余元。

2022年2月17日,承办此案的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罗秀法庭庭长区禹泉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潘女士推开王某某,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未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王某某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王某某家属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

区禹泉还表示,防卫过当,是指潘女士本来有伤害王某某的故意,“王某某搂抱潘某后,她推他,不可能推的时候就想到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正常人都不会这样想。”判决时,须“考虑整个过程”,不能把王某某的死亡和其性骚扰行为割裂开来,仅考虑其死亡的结果。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则认为,当事女子潘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避免了正当防卫成为“睡眠条款”,值得肯定。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案判决尊重事实,“改变了以往的惯例”,为以后女性遭遇性骚扰时能大胆维护权益主张权利树立了一个较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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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事发‖

醉酒后多次强抱和亲吻同行女子

男子被推倒地13天后抢救无效身亡

区禹泉庭长告诉红星新闻,事发当日,王某某和潘某在朋友家吃饭。适逢两人都住在罗秀镇,王某某醉酒后,潘某提出送其回家。

红星新闻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5月27日22时许,王某某和潘某沿355国道一起步行回家。途中,王某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某。

当二人行至某公路时,王某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昏迷不醒。后潘某打电话喊人至现场,王某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同年6月4日,王某某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当日,潘某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自首。6月9日,象州县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载明王某某因“发现昏迷2小时”入院,诊断意见为颅脑损伤、头皮挫伤、电解质紊乱、社区获得性肺炎等。王某某住院医疗费54805.60元,其中潘某代支付10000元。

同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诉讼‖

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判决: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潘某在遭到王某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王某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21年6月17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不起诉决定,决定终止办理。同年7月30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作不起诉处理。

2021年11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王某某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该案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王某某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相关判决截图

‖争议‖

是否为防卫过当?

庭长:不应把“死亡”与性骚扰割裂开

此判决公开后,不少网友点赞“判得好”“醉酒绝不是性骚扰的借口”,但是也有网友存疑,提出了“王某某死了,不算防卫过当吗”的想法。

那么,此案中,法院判定潘女士为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出于何种考虑?2月17日,承办此案的象州县人民法院罗秀法庭庭长区禹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防卫过当,是指潘女士本来有伤害王某某的故意,“王某某搂抱潘某后,她推他,不可能推的时候就想到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正常人都不会这样想。”判决时,须“考虑整个过程”,不能把王某某的死亡和其性骚扰行为割裂开来,仅考虑其死亡的结果。

区禹泉庭长进一步解释,《民法典》明确,女性遭遇性骚扰,加害者须承担责任,“王某某已经死了,无法担责了。但《民法典》有着保护受害者的规定。”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王某某违背潘某的意愿,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构成对潘某的性骚扰。

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有侵害的事实;(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3)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4)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王某某违背潘某意愿,对其实施搂抱、亲吻等不法侵害,不法加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同时,法院对王某某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是因为“如果构成侵权了,才需要承担责任;潘某不构成侵权,所以不承担责任。”区禹泉说。

潘某的代理律师谢金灼17日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结合潘某防卫的起因、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而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并非防卫过当。起因,是王某某多次强行搂抱、亲吻;时间,是当晚10时许和王某某同行时发生;防卫限度,潘某“只是用手推,推的力度又不是很大,只出于一种本能”,符合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条件。

连日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潘女士。17日晚,潘女士通过谢金灼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愿意受访,但很快改变了主意。18日,她短信回复记者称“不愿接受任何采访。”

‖声音‖

律师:判决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专家:判决尊重事实 “改变了以往惯例”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当事人潘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当地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没有问题,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避免了使得正当防卫成为睡眠条款以及“谁死谁有道”的和稀泥式判决。

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整个事件的演进过程来看,当事人王某某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行为,王某某对潘某的人身权利进行的不法侵害处于正在发生过程中。潘某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某的行为,正是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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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明律师同时称,根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采取用手推开王某某行为是其本能反应,属于人之常情,并未超过法律规制的必要限度,至于王某某跌倒死亡的后果,并非潘某能够预见或避免的后果。

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在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与潘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要求潘某承担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潘某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知名性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文利告诉红星新闻,前述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惯例。”按惯例,如果加害者已经死亡,通常会认为是防卫过当。而这一判决尊重事实,认定被骚扰者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判决她进行赔偿。“这个判决,为以后女性遭遇性骚扰时,能够大胆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自己的权利,树立了一个比较好的榜样。”

刘文利教授认为,在女性自身保护方面,该案说明,遇到类似事件时,女性要勇敢发声,非常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即使是开玩笑,但实际上已经让你感觉到不舒服了,那么一定要坚定、明确地表达你的不舒服的感觉。这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她建议,被性骚扰时,尽量保存录音、现场照片等证据,如果身体遭到损伤,及时就医,保存诊断证明。

红星新闻记者 彭莉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