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各电商平台):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在重要历史节点举办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关键内容,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有力保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就规范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作出以下提醒:

一、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七、不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活动;

八、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九、有关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非商业使用,请遵照《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执行。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查侵权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侵犯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案件。如广大市民发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可拨打12315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

第一条为落实“共享办奥”理念,规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有关标志的非商业使用行为,弘扬奥林匹克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冬奥会筹办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有关标志,是指:

(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名称及其简称、会徽、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北京2022”、“Beijing2022”等标志;

(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及其简称;

(三)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申办委员会的徽记等标志;

(四)北京冬奥组委享有专有权的其他标志。

第三条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的行为。

涉及众筹等资金募集行为的活动,不属于本条前款所规定的非商业活动。

第四条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可以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

第五条非商业活动的参与方不得借参与非商业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各层级赞助企业(以下简称赞助企业)除外。

第六条申请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的,应当在使用前10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格,签署有关承诺,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

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法律事务部商秘书行政部、新闻宣传部、市场开发部、文化活动部或者其他部(中心)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冬奥组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

第七条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法人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可以直接向北京冬奥组委申请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的长期许可。

北京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外的省级体育、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机关法人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经北京冬奥组委各部(中心)推荐,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的长期许可;各部(中心)对其推荐的使用人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签署的承诺使用有关标志,遵守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有关标志使用的技术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活动名称、现场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赞助企业之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或者专有元素;

(2)提供的食品饮料、服装,或者玩具、纪念品等任何形式赠品的,应当是赞助企业、特许企业的产品或者不展示任何经营者专有元素的产品;

(3)不得有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有关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4)不得协助赞助企业之外的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九条北京冬奥组委各部(中心)经批准以北京冬奥组委或者各部(中心)名义开展或者组织非商业活动,可以直接使用有关标志。

各部(中心)以主办、承办、支持等各种名义参与有关活动,可以直接使用有关标志。

各部(中心)在前述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应当遵守标志使用规则,并对有关标志使用的合法合规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新闻媒体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报道中再现或者引用有关标志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范围或者签署的承诺使用有关标志的,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要求使用人纠正不当使用行为或者撤销对其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