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卫生监督 萧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

医师在书写病历后回头对病历进行修改,看上去只是一件小事。然而,小改一笔病历,却可能会酿造严重后果。

篡改伪造病历,轻则暂停执业,重则开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这么严重,病历还可以修改吗?

医师一边诊治病人,一边还要书写病历,病历书写错误的情况难以避免。尤其是抢救病人,容易忙中出错。

那么书写错误的病历可以修改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修改病历

应在法定时间内、以法定方式进行修改,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有关病历修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要求:

1、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2、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而言,病历是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做错的重要证据,规范书写病历,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院和自己负责。

病历书写无小事。医师在书写病历时,应注意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等六个原则,从法律法规角度深刻认识到病历资料的重要性与随意改动的严重后果,切忌随意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