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刘某福将一名“举止不正常”的女子带回家后,又将其带去河南信阳“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是女子家属让他带来找对象的。刘某福通过雷某某将该女子介绍给吴某某,分到了18000元彩礼,将其中10000元给了雷某某,剩余8000元作为生活开支花光。目前,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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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上述起诉书。该起诉书显示,刘某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广东化州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19日,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移送起诉。

该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福在化州市合江镇见到李某某举止不正常,便将其带回家中。后雷某某打电话向刘某福表示有朋友想给儿子找媳妇,问刘某福有没有好介绍,刘某福便将李某某带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吴某某家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是李某某家属让刘某福带李某某来找对象的。

双方见面后,吴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8000元给刘某福作为彩礼。刘某福分了10000元给雷某某,剩余8000元作为生活开支花光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福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福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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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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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