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的事能够掰扯清吗?恩恩爱爱时看到的都是对方的优点,恨不得立马与对方白头偕老。这不,在2019年,已单身许久的58岁北京大爷詹某某不甘寂寞,通过网络认识了46岁的广州女子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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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的妻子离世的早,而孩子长大后有自己的人生目标,长期生活在国外,基本没有什么时间陪伴詹某某,虽然詹某某不缺钱,但他的晚年生活是比较孤独的,看着别的老大爷、老太太还能一块跳跳广场舞,身边有个伴,詹某某便想着找个合适的人一起度过余生。

陈某某与詹某某认识后,声称自己已离婚十年,也有想法再找个人度过晚年。既然两人都是单身,又聊得很来,詹某某又觉得陈某某的相貌以及性格等等方方面面都很不错,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而且因为陈某某是在广州,詹某某是在北京,詹某某并没有异地恋的打算,心里面也觉得到南方城市养老也不错,于是便飞到了广州,两人见了面,陈某某对詹某某的印象也很不错,尤其是詹某某很大方,才见面十天,詹某某便分别给陈某某转账了10万、100万和50万,共计160万元,另外,詹某某还给了陈某某8万元作为她两个月的生活费。

詹某某是真心实意的想要与陈某某交往下去,便组建家庭,为此还把自己的医保转到了广州,落户在陈某某家,不过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陈某某就开始对詹某某疏远起来,回两人的住处少了,消息也不怎么回,可想而知,矛盾也就产生了。

到了分手的地步,所考虑最多的自然是自身的利益,詹某某与陈某某见面十天就转账了160万元,做了一切与陈某某共度晚年的准备,既然两人分手,詹某某便认为陈某某应当把钱财返还,而陈某某在分手后也的确返还了部分钱,分4次共转给了詹某某72.5万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原本有份40万年薪的工作,与詹某某确立恋爱关系 便同居时也是真心实意的想要与对方携手相伴,为此,当詹某某表示要以家庭为重、让陈某某辞掉工作时,陈某某也辞掉了工作,哪成想,詹某某却提出了分手,并且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剩余的9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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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又会怎么看待?一审法院考虑到詹某某共计转账给了陈某某168万元,其中18万是用于两人的租房和生活,为两人共同使用,所以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则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其余的150万元是以辞去工作为条件赠与陈某某的,而陈某某也按照约定辞去了工作,法院认赠与的条件已成就,詹某某与陈某某构成赠与关系,最终作出判决,陈某某无需返还剩余的95.5万。

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几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审宣判后,詹某某提起了上诉,但詹某某并未提供受赠人存在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其实不少恋爱纠纷都与钱财有关系,相恋时怎样都可以,一方毫不吝啬的给予另一方几万、几十万人民币,但由于了解得过少,相处得时间短暂,反而有可能给自己造成损失。

在该案中,能够看出詹某某有打算且做出了实际行动,准备与陈某某共度晚年,不过詹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既然要求对方辞职,以家庭为重,但对方辞职后又发现两人的生活方式多有不同,觉得相处不来,从而提出分手,要求返还钱财。

在陈某某看来,詹某某是个不靠谱、不负责的人,对感情不认真,如果全额返还,也就是她承担了全部的损失,陈某某自然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