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讲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吧。对这个东西摸不透的读者,可以看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特别检察官是由格兰特总统任命的,在水门事件之前,任命特别检察官的方式并没有一个定数,大多数时候是由总统直接任命,有时候则由司法部长任命。甚而,在柯立芝总统时期,他任命的两位检察官还需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这是历史上唯一的一次。

水门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法律,规范了对特别检察官的任命。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伦理法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这部法律里的第六章又被单独称为《特别检察官法》。

这部法律规定:国会两院司法委员会中,任意一个党派的多数委员会成员都可以要求司法部长任命一位特别检察官。

但是司法部长可以拒绝任命。如果他决定任命一位特别检察官,那么,由三位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将会挑选一名特别检察官候选人,随后,司法部长将会决定是否任命此人为特别检察官。反正,司法部长没有挑选的权力。发起的权力、挑选的权力和任命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机构手中。

《特别检察官法》还规定:除非特别检察官失职、或者无法继续任职,否则,不得开除特别检察官。但是这部法律有个期限,它需要国会每隔几年就投票决定是否延长其有效期。

1999年,国会没有继续延长这部法律的有效期,所以它就作废了。

但是特别检察官这个职位却必须有。于是,1999年,时任司法部长Janet Reno根据一些国会立法所赋予司法部的权力,制定了司法部的内部规章,再一次确认了对特别检察官的任命规则。虽然只是司法部的内部规章,但是这个内部规章源自法律的授权,所以它对司法部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被任意作废(An agency regulation promulgated within the authority granted by statute has the force and effect of law, is binding upon the body that issues it, and can't be arbitrarily revoked)。

新的规章规定:开除特别检察官的权力只属于司法部长,但是司法部长要开除特别检察官,却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good cause)。如何理解这一句话呢?我们知道,内阁部长们的任职,是基于总统个人的意愿(they serve at the president's pleasure),总统开除他们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司法部长要开除特别检察官,却必须说明理由,且是正当理由。

那么,如何任命特别检察官呢?

一般由司法部长任命,但是如果司法部长回避、或者没有司法部长,就由副司法部长任命。比如,川普政府的副司法部长Rod Rosenstein就任命了一个特别检察官——穆勒。穆勒是一个民主党人,他调查的方向是川普是否与俄罗斯暗通款曲,民主党对他寄予了厚望。但是他最后的调查结论是:没有。

特别检察官没有固定的任期,什么时候结束调查,他就什么时候卸任。不过,结束调查的时间,却由特别检察官自己决定。特别检察官还要决定是否起诉某人,并向司法部长提交最终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