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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所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常见责任形式为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但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考虑,一般不支持守约方主张过高违约金,故赋予违约一方主动提出调减违约金的权利。

具体而言调减违约金前应当以可预见损失为限,如超出合理损失30%的一般可被认定为过高违约金,违约责任人可提出调减;同时,认定过程中双方需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