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17日讯(通讯员 韩通科 王伟伟 记者 陈璐)2月15日,交警李沧大队天水路中队在世园大道毕家上流社区医院门前处设岗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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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沧交警)

21时30分许,一辆鲁U690**白色奔驰SUV沿世园大道东向西行驶,在距查车点约十米处突然停车,民警见情形可疑,立即将该车拦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车内散发出浓烈的酒味。驾驶员石某某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交警带领石某某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原来,石某某晚上陪客户吃饭喝酒,酒后十分贴心的给客人叫了代驾,而自己则觉得离家近,选择酒后开车回家,却没想到这么近的路程就被交警查获,后悔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