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百善孝为先,一个连孝道都不顾的人,很难叫人相信他能真心实意关爱身边其他人,与人为善。儒家先贤孟子就曾经说过“世俗所谓不孝者五”,人若“不顾父母之养”,为大不孝。

其实就算是父母子女,其义务也不是单方面的,若只一方对另一方好,单方付出,另一方只管享受,不思回报,这样的关系很难维持,要享受权利就应当履行负有的义务,这是基础常识,但总有人不太明白这一层。

苏州一位老人就因此和自己的孙女产生矛盾,因为房子的问题,祖孙俩闹到了法庭上,这场景本是老人不愿意看到的,实在出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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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姓陆,我们就称陆女士,根据报道,陆女士因为赶上拆迁分得了房产,由于年纪大了需要有人照料生活,于是她将3套房子都赠给了孙女小李。

当然,小李应当负起赡养老人照顾起居的义务,就算不谈两人的祖孙关系,就赠与合同的约定,她也不能拿到房子后就翻脸不认人了,可事实却是小李真这么做了。

原本按照约定小李还应该提供一套安置房让奶奶住,不然陆女士年纪大行动多有不便,也不知道去哪里能好好生活。谁想到,小李完全没有把祖孙亲情放心上,甚至连赠予约定的义务也不顾了,陆女士眼看房子送了出去,自己的生活却没着落,不由心酸万分。

为了过日子,陆女士只好住进了养老院,只是,在养老院产生的花销光拿她的养老金根本不够支付,陆女士希望孙女好歹看在情面上支付部分费用,但小李知道了奶奶处于困境之中依然不闻不问,不要说陆女士自己,就是观者也要感到心寒。

人老了多病痛,陆女士生病时,自然盼着孙女能照顾,而小李或许是觉得房子拿到手了其余事情就不用自己管了,别说给生病的奶奶端茶送水,就连奶奶的医药费也不愿意出,陆女士为了应付一应开销,不得已将一套房子租出去,收到的租金就用于自身所需。

这事自然瞒不过孙女小李,小李知道后认为“房子所有权是我的”,所以奶奶无权把房子租给别人,没多久,租客便收到了小李发来的信息,小李要求对方马上搬出去,理由是现在对方租住的房子是“不合法居住的”。

这么看来,小李还是清楚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有怎样作用的,然而从她所作所为来看,法律于她而言可能是单纯约束别人的,到了自己身上,法律就“管不着”了,所以接受奶奶赠予的房产后,她才敢这样完全不顾赠予时约定的义务,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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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女士将3套房产赠予孙女小李,实际上已经是一种赠与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小李作为受赠人,在赠予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守法按照约定履行赡养奶奶的义务,可她并未按约履行。

不仅如此,因为租客不愿搬走,小李还为此事将租客告到法院,不过被法院驳回了。如此种种,让陆女士对这个孙女感到失望万分。

难道真没人能管得了小李吗?当然不是,陆女士将房产赠予了她,但赠予在一些情形下是可撤销的,如果赠与人为此请求法院来主持公道,法院在事实的基础上会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绝没有受赠人获得了财产所有权就从此天不怕地不怕可以胡作非为的道理。

比如说,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小李从奶奶那里获赠了3套房,此后却拒绝履行约定的赡养奶奶义务,便属于以上所述的第三种情形,已与《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的规定有所违背,陆女士也没有选择继续忍气吞声而是将小李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自己对她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小李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陆女士自然可以撤销赠予,法院最终支持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房产回到了自己手中,相信即使没有小李这个不孝孙女在眼前,陆女士也有足够安度晚年的资本,至于小李,得意过头两手空空,被法律教了怎么做人,这样的结局也看得一众网友纷纷拍手称快。

要享受权利,就要履行对应义务,这本是很朴素的道理,也是很基础的法理,哪怕陆女士和孙女之间存在的并不是一份赠与合同,而是小李作为继承人接受陆女士的这些财产,法律对继承人享受继承权也有着诸多要求。

此处引《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为证: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遗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不过值得注意的,赠予人撤销权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陆女士发现孙女如此不孝后及时撤销了赠予,保全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属明智之举。老话常说人在做天在看,其实人做出来的事,老天爷或许看不着,但法律,一定是能看得清清楚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