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跳皮筋、扔沙包、掰手腕……

回忆里,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小游戏,可就是这再寻常不过的小游戏也隐藏着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这不,两个同窗好友热火朝天地掰手腕,却把手腕掰骨折了。

李雷和韩梅梅是莱西市某高中的同班同学。2021年5月21日这天晚上,刚考完试的两人兴致盎然地提出掰手腕,趁着课间休息,二人撸起袖子,准备好好“比一场”,谁料比赛过程中,李雷不慎将韩梅梅的手腕掰致骨折。当晚23时,李雷陪同韩梅梅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韩梅梅左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7142.99元。

住院期间李雷父亲到医院看望韩梅梅并送上2000元慰问金。出院后,韩梅梅父母找李雷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被拒,便将李雷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雷与韩梅梅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韩梅梅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李雷及学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竞技性活动的胜者一般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李雷邀约时,韩梅梅选择迎战,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在韩梅梅受伤后,李雷积极陪同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且韩梅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雷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韩梅梅的受伤,李雷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韩梅梅与李雷已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且掰手腕并非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校不存在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条确定了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确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莱西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王涛提醒,在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