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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

引 言

促成房屋买卖是房产中介的本职工作,但靠吹牛、说谎卖出去的房子,到最后出了岔子,还是要自食恶果。在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产中介公司因未如实提供信息,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最终被法院判退还房屋中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基 本 案 情

2018年6月,陈某经由A房产中介公司以38万元的价格向薛某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由于房子属于拆迁安置房,且薛某尚未取得房产证,陈某心中有诸多疑虑。

陈某担心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向A中介公司咨询。房产中介公司告诉陈某,凡是经过他们中介公司买卖的安置房,他们都是经过具体了解,且都有备案的,不会再卖给第二人,安置房的所有资料都会调到中介公司,就连房产证也不例外,最终向薛某发放房产证的也会是A中介公司,并承诺买房后,他们会协助陈某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A中介公司的“答疑释惑”后,陈某决定购入这套拆迁安置房,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及1.2万元的中介费。

之后,陈某将所购安置房出租,并满心欢喜地等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一年后,租户被拿着房产证的第三人李某赶出了房子,李某还要求陈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此时,陈某才发现,自己所购的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自己支付全部房款,等待一年的时间,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陈某无奈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中介费用,并赔偿损失。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中介公司在向陈某陈述涉案房屋买卖风险时,明显作出了夸大和虚假陈述,以致陈某对该风险有了错误的认知,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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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对陈某提出的要求退还中介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也有权主张解除其与A中介公司间的居间服务合同,且该公司需对陈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若没有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需要同时承担两个法律后果:

一是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中介人应在履行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付出劳动从而获得报酬,如投机取巧、提供虚假情况还能获得报酬,与公平原则不符。

二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中介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仅仅丧失报酬显然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时,也与公平原则相悖。

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协助房屋买卖双方达成房屋销售的重要连接,需要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报告,积极主动提供真实正确的信息,以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营造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环境。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