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快,包装跟往常都一样,但是打开后……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看着坚果有坑的都比较害怕,会不会是老鼠磕掉的……蔓越莓干看着很差劲。记得之前有曝光卖假……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2021年2月,温州瑞安的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坚果后发表了上述买家评价。

没想到因为这个“差评”,王女士之后被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网购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消费者作出的商品评价符合网络评价标准,依法驳回商家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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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十分委屈地认为王女士发长文“差评”还晒图五张属于高权重“差评”,王女士若觉得自己权益被侵犯,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或者退款,而不应该随意评价造谣店铺,甚至劝说他人不要买。

商家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删除评价,但该评价经一段时间生效后无法删除。

2021年3月,王女士对该商品追加评价“上次是个误会,后来证实确实是正品,我就放心啦,这次又过来买啦,发货很快。有疑惑的买家,可以找官方客服查验真伪。至于坚果上的坑,官方的回复是每个仓库加工,储存不同造成的,但是不影响口感,大家可以放心购买,给卖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下次还来。”

然而,即使王女士作出了相应解释,商家仍旧坚持“追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带来的负面效应,认为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侵犯店铺名誉权,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便诉至瑞安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基于货品或服务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之程度。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本案中原告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充分举证,因此,瑞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瑞安法院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判断“差评”是否已经实际损害经营者的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和“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若“差评”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与交易的次数相对应且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尽量完善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而消费者要充分认识网络评论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应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源:橙柿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