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正式实施
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了
这一年来,民法典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改变?
《三农三人谈》节目
特别邀请了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做客演播室
为大家解读一下
民法典实施这一年所带来的变化
▲ 完整视频 | 《 三农三人谈: 这一年,民法典带来什么改变? ( 上 ) 》
目录索引
民法典如何保护虚拟财产?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合同”吗?
网购物品发生损害,责任如何界定?
“离婚冷静期”让离婚率降低了吗?
民法典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有何新规?
民法典如何规范彩礼?
民法典实现了对人“超生命周期”的保护?
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如何定责?
01
民法典如何保护虚拟财产?
现在很多人喜欢当网红,但是我们知道网红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背后其实是有经纪公司在运作,那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说这个账号是双方共同在打造的,一起来分享收益,但是这个账号的运营权,就是它的使用权和它的所有权其实是分离的。那么,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双方解约了,这个账号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民法典承认了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一种财产权的归属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是整个团队它内部有相互约定,财产权最终是归谁,是一个人所有还是若干个人共有,这个就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运营其实就相当于我们合伙制度,要看他们自己投入的资金比例,如果没有投入资金比例的话,那么大家就要平等来分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其实如果说是以合同来界定双方之间关系的话,我们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说,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你们双方对于财产的这种归属有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处分把它的归属界定得很明确。之后产生争议的话,按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审查和认定,这样的话争议就会比较小。
02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
“电子合同”吗?
现在大家都涉及到比较多的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就会产生一些电子合同。很多人就问,比如说手机上微信聊天记录,它算不算是电子合同的一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应当是算的,因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其他方式。像我们以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的方式,这个也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因此我们微信记录和电子邮件,包括我们其它的数据交换方式,都可以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来进行认定。
假设微信记录不是一个特别完整的或者标准的合同,可能就是一些聊天记录的约定,这个也可以算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对,因为只是说载体不一样,通过聊天记录的梳理,我们发现双方当事人就某笔交易达成了合意,当然可能有不明确的地方,但是如果说在主要的合同条款上面达成了合意,认为他的合同成立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如果说产生争议之后,比如说在约定不明确的这种情况之下,再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这个合同我们认为是成立了。
03
网购物品发生损害,
责任如何界定?
现在大家网络交易比较多,如果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发现货物被损坏了,而且确认就是在运输过程当中被损坏的,但是快递公司不会全额去支付赔偿,这时候买方的损失谁来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这种情况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以互联网的形式缔结合同的,并且采取快递方式进行交付商品的,买受人收到商品之日作为合同履行之日,因此在签收之前,商家并没有履行完他的义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损坏,就是出卖人构成了违约,我们买受人可以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时候实际上就是等于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如果你收到的货物有毁损,交付的货物是有瑕疵的,他就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至于出卖人承担完违约责任以后,他和快递公司之间的是另一个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形成的关系是跟这个商家,而不是跟我们消费者形成的快递关系。
当事人如果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在这个合同里边约定对达成协议说,在快递过程中货物毁损我不承担责任,如果不构成格式条款的话,这个条款有效的话也是可以的。
如果打开快递后发现这个东西坏了,打开就相当于你已经验货了,已经签收了,快递员已经走了,说你已经收到了,那就等于说买方完成这个责任了。如果打开之后才发现它坏了,这个损失怎么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这要看货物的损害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如果说本身它就是货物自身产生的损坏,比如说发货发的就是损坏的货物,还是应当由卖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一般的家庭住户来说,特别是有一些大额的资金比较高的这些货品,从接收快递的时候,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看一下它是不是完整,是不是有其它的损害,也是对自己权利一种保护。
04
“离婚冷静期”
让离婚率降低了吗?
民法典一出台,30天离婚冷静期就是备受关注。现在一年时间过去了,冷静期发挥冷静作用了吗?这一年下来离婚率是不是有一些降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离婚冷静期,首先它不是在诉讼过程中离婚的冷静期,而是在协议离婚,也就是通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的冷静期,这一点要澄清。在实践中有一些法院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要求有冷静期, 实际上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理解了民法典的做法。
在我跟民政部门接触的过程中,确实这一年下来离婚率有所下降,各地表现不一样。但是有所下降,是不是就因为离婚冷静期,这个因果关系我们没法说,因为现在没有科学研究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想是不是在协议离婚里边减少了,是不是就到了诉讼离婚反而增加了,因为协议离婚如果增加了障碍,人们可能就转而求助于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定针对的是登记离婚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对于冲动离婚,激情离婚这种现象频发,在保护离婚自由这种权利选择的情况之下,对于登记离婚的适度限制。
因为在之前离婚案件的诉讼审理过程当中,其实法院也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之上,给大家一定的关系缓和的期限设定,那个时候我们其实也叫冷静期。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法院也在做相应的工作,比如说做调解工作,包括对一些心理上的疏导,对相关事实的调查。
通过一段时间积累的这种经验,发现其实对于这种冷静期适度的设置,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进而上升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其实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在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其实是有一定价值的。
05
民法典对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有何新规?
离婚案当中最大的纠纷可能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民法典的规定现在是谁优先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跟过去相比,有没有一些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民法典跟原来的婚姻法相比,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第一个方面关于子女跟谁的问题上,当然首先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的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要跟他的母亲共同生活。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哺乳期跟母亲,所以这个很清晰的一个界限,就是两周岁和哺乳期。
第二个增加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因为他有一定的意识能力、认识能力,这个时候要征求他的意见,愿意跟父亲一方还是母亲一方。
第三点就是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要裁判的一个依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就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一点。原来婚姻法是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子女利益最大化,一个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现在把父母的实际情况给取消了,就只是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原则。其实原来的规定主要考虑哪一方的情况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但是,比如说有一方不能生育,另一方还有生育能力,这个时候可能就会考虑,尽管他不利于子女的利益,但是也可能考虑把子女判决给他抚养,因此父母自己的利益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但现在一律让路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在法院审判实务当中其实秉持的一个原则就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如何让孩子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得到保护,这是作为法院裁判的一个落脚点。
但还要衡量其他条件、意愿,因为孩子如果8周岁以上还属于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对有些问题的认知可能并没有那么清晰。比如说我们之前有遇到过的一个案例,母亲说你必须有一个很规律的学习,父亲说你可以不学习,甚至可以辍学在家待着,可以打游戏,孩子就觉得父亲对他好。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考察他自己对相关问题认知的一个程度,综合做个评判,有时候需要给他做一个引导,或者说做一个疏通,让他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
06
民法典如何规范“彩礼”?
民法典对彩礼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天价彩礼作为一个陋习,肯定是摒弃的,但是确实在很多乡村地区,送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那么怎么去准确判断、把握和处理这些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对彩礼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彩礼以后,请求返还彩礼,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可以予以支持:第一就是支付了彩礼,但是双方没有结婚;第二就是如果结婚了,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第三种就是婚前支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从反面解释,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彩礼已经支付并且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了,再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就是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对于彩礼这个问题,地区的差异可能确实会比较大,所以说民法典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现在可能常说的天价彩礼问题,但我们现在把它界定为是彩礼,实际上是把它区分了。比如说我们实践当中有时候看到的,借着婚嫁事情去勒索或者敲诈或者恶意地去侵占某些财产,还是有区分的。实际上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彩礼的情况下,其实我们是保护彩礼在某些地区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法典为什么没有规定一个天价彩礼的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做这样数额上的界定,因为中国是非常大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各个地区也不一样,还有各个家庭相互之间也不一样,所以法律就只能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如果结婚之前把这个彩礼给出去了,刚结婚不久他就悔婚了,这时候彩礼可以退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如果结婚了,没有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已经生活,根据法律本身的精神来判断,我倒觉得不能单单以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而是以结婚的目的,你结婚就是为了获取彩礼,有一些甚至就是骗取彩礼,这个时候生活一段时间,不管是多长多短,可能你都会因为目的问题导致了离婚,法院会支持。
但如果是真诚结婚,结婚以后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这个跟时间恐怕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要从法律背后的精神和理念,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来进行解读这个问题。
07
民法典实现了对人
“超生命周期”的保护
如果一个人出车祸丧失劳动能力了,妻子当时怀有身孕,这个时候在协商赔偿的时候,能不能申请胎儿的抚养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这个问题,现在民法典是做出了一个重大的进步。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有关胎儿利益的问题上,胎儿视为是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时候,胎儿就视为是已经出生的有权利能力的人了。
当然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说这是否可以请求抚养费等的赔偿,但是因为它这里边有一个“等”,视为他有权利能力,那么我们认为从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宗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态度,我们认为“等”也涉及到他的父亲等被侵害权利,他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比如说我们说母亲如果出车祸,不止撞了母亲,而且把胎儿导致畸形,出生以后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都应该包括在这里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从国家法律设置的角度来说的话,就是民事的这种权利能力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这是一个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实际上在胎儿极大的可能性,他之后是作为一个人顺利地产下之后进行成长,所以说我们其实是做了一个超生命周期的这么一个保护。这样的话,我觉得从立法的本意上来说,更好地保护人的利益。
08
自甘风险:
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如何定责?
民法典当中有一大亮点叫“自甘风险”,很多人对此可能也不是太了解。比如说两个人在打篮球,其中一个人一不小心就把另外一个人打伤了,虽然是不小心,但是可能伤得也比较重,甚至是不可逆的这种伤,那么这个时候受伤的这个人的医药费怎么去承担?责任怎么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里边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这是以前侵权责任法里边没有的。首先适用范围,“自甘风险”只适用于文体活动,它不是在所有的领域里边都适用的,而且要求文体活动必须本身固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比如我们说篮球、足球、棒球、橄榄球这样的对抗性的。第二点就要求这个必须是参加者。第三要求必须是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等文体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为其他参加者的原因导致受有的伤害,而其他参加者如果没有故意、没有重大过失,那么其他参加者就不再承担这个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了。
这个受伤的人医药费完全是自己承担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磊:
对,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就是说你自己知道了有这种风险,这个风险本来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在个案当中,它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确实是受伤了,那么他所承受的受伤后果,他自己来承担,如果说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他的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这种情况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
其实就是默认了我们相互之间的风险,因为风险是相互之间的,在所有的比赛里边,可能你撞我,也可能是我撞你。 所以,这种情况并不违反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也是一个国际的惯例。
民法典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承载着
对每一个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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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媛媛 摄像|刘树文、李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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